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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首例“的哥”公司关系认定案难煞管理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38 法制日报

  争论交锋点

  一方称“的哥”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一方认为是平行商业承包关系不属工伤认定范畴

  

  张晓东 胡强

  “出租车公司不赔钱,申请工伤又这么难,出租车司机的命就这么不值钱?”5月8日下午,在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一个大杂院的一间不到五十平方米的老式房里,刚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回来的熊智萍,不断念叨着这样一句话。

  自从丈夫和抢出租车的歹徒搏斗不幸遇害后,这个没有工作又年届四十岁的女人每天以泪洗面,接连的打击让熊智萍一下子苍老了许多。

  熊智萍说,丈夫胡旭东开出租车是一家3口惟一的经济来源。虽然公司安排车辆为胡旭东出了殡,同时还表示将在人道主义上给予一定的经济援助,但熊智萍却未能拿到这笔“援助款”。

  悲痛中的熊智萍铁了心要为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因为她觉得,开出租车的丈夫“每月向公司缴纳那么多的规费,不可能出了事就与公司毫无关系”。

  在律师的帮助下,熊智萍向胡旭东所在的四川省兰达实业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以下简称“兰达公司”)提出了工伤索赔但未果。相关人士表示,“的哥”出事后自行承担责任已成了出租车行业的惯例。

  无奈之下,熊智萍正式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要求认定丈夫胡旭东的死亡属于工伤。据了解,遇害“的哥”家属以出租车司机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保障部门正式申请工伤认定,这在四川省尚属首例。

  家属讲述为生计无奈跳进合同陷阱

  每次回忆事件细节对熊智萍来说就像噩梦重现。熊智萍说,丈夫胡旭东开夜车时,一般凌晨1时一过就会回家。但3月30日凌晨,胡旭东开车的搭档突然打电话告诉她,“胡旭东在青龙警署”。她急忙和弟弟、朋友一道赶往成都市公安局青龙警署,但却没有看到丈夫,“心一下子就紧了”。

  警方后来证实:胡旭东在熊猫大道通往石岭公墓的一条小道上遭遇劫匪袭击,手机和车上的零钱被抢走,他在和对方搏斗的过程中身中9刀,因流血过多身亡。

  第二天,胡旭东所在的兰达公司闻听噩耗,派人送来3000元慰问金后,就以“合同有规定,‘的哥’出事公司概不负责”为由撒手不管了。

  “依照合同,我们当然拗不过出租车公司,但这个合同明明就是霸王合同!”熊智萍说,胡旭东几年前从工厂下岗后,托了关系才开上出租车,“为了生计,明知道这合同套了个圈圈,你也得削尖脑袋往里钻啊”。

  在熊智萍出示的这份合同上写着:作为乙方的胡旭东和另一名“的哥”在进行承包时,必须一次性向兰达公司缴纳承包金12.9万元,另交风险保证金5000元,在承包期限的前4年内,乙方须每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5100元,“并应于每月22日一次性缴纳完”;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但“一切事故的伤亡,将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有关条例办理,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甲方和乙方商定,车辆保险以及主驾、聘驾的社会保险等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

  熊智萍表示,合同是由甲方出租车公司自行制定的,条款对属于公司的责任百般开脱,而在对承包方“的哥”的义务约定上,却一点都不含糊,“根本没有公平可言”。

  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些“的哥”也认为,正是因为胡旭东英勇搏斗,才使歹徒未能将车抢走,“你想想,光是出租车的‘车顶子’就值几十万啊”,而且胡旭东是在上班期间出的事,家属有权向公司提出工伤索赔。

  代理律师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那么,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对此,熊智萍的委托代理人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斌和张敏认为,兰达公司是胡旭东驾驶的出租车的车主和营运主体,胡旭东通过驾驶该营运车载客为兰达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因此胡旭东与兰达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胡旭东在承包该车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兰达公司的管理。按照劳动法的理论,“既然存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劳动法来规范”。

  律师表示,即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是承包合同,现行法规也不允许把双方之间的关系规范为外部承包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部门应当认定胡旭东的身亡为工伤。

  出租车公司“的哥”不是员工只能人道补偿

  对于胡旭东被劫身亡事件,兰达公司经理梅孝章表示,公司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善后事宜,应该说仁至义尽了。但由于单位属全民所有制,公司行为必须层层审批,因此在家属提出17万元补偿后,他们及时向上级公司进行了反映。“只要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我们从优办理;政策法规以外的,考虑其家庭确实有困难,公司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适当的解决。”

  对于熊智萍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梅效章认为“肯定行不通”。

  兰达公司律师左军解释道,公司与“的哥”的关系,与用人单位同员工之间的纵向的劳动关系完全不同。出租车司机是与公司平行的独立主体,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由于行业特点,司机需要一定的投资,并付出相当的劳动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胡旭东与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在签订合同就已约定,双方是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工伤范畴。

  管理部门双方是承包关系非劳动关系

  这一事件也引起了管理部门的关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出租汽车管理处(以下简称“出管处”)副处长邱万奎认为,“的哥”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目前,通过缴纳承包费,“的哥”从出租车公司手中取得特许经营权,出管处要求出租车公司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出租车公司一般以商业保险的形式保证稳定。出租车公司除了与“的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外,还签订管理合同,并为“的哥”代征代缴各种税费。

  邱万奎承认出租车行业的问题很复杂、很敏感,“市政府也非常重视”。他同时表示,出管处从2002年起就在对“的哥”和出租车公司的关系进行调研,“调研报告有厚厚一大本”,待结论作出后,将会提供给相关部门做决策参考。

  劳保局专家关系难界定需等仲裁结果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以下简称“成都市劳保局”)的调研员罗京虎告诉记者,要想申请工伤,必须首先明确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保局同样认可,“这是‘为谁劳动’的问题,为自己劳动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出租车行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在交纳承包费后的节余才是“的哥”的每月所得,而不是依靠单位发放工资。

  4月27日,熊智萍向成都市劳保局提请工伤认定后被告知,根据现有的承包合同,无法认定胡旭东与兰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予受理,胡旭东的家人可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月8日,熊智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将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

  成都市劳保局有关负责人说,是否受理工伤认定还需看仲裁结果。

  曾经担任过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张先生认为,胡旭东与兰达公司属于承包性质下一种相对平等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可能难以实现,因为从现有的证据看,胡旭东的遇难不具备工伤的基本要素。

  仲裁结果将会如何?熊智萍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否受理?

  本网将继续给予关注。

  (责任编辑 郑剑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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