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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划分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的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38 法制日报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对参与聚众斗欧的行为人如何划分相应的责任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在斗殴过程中直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人应负责,对于其他参加者,应根据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具体的行为及其作用来确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了致人重伤或死亡时,全案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所以,凡是参与本案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均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较为切合实际。原因在于聚众斗殴罪的本质属于共同犯罪,参与聚众斗殴的行为人虽然实施的是聚众斗殴,但对聚众斗殴行为可能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都能够预见,应当是不确定的故意。如果按第一种观点来理解,就会出现在一共同犯罪行为中,不同的行为人则构成不同的犯罪。如果将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和其他参与者分开定罪,首要分子不仅要对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聚众斗殴罪承担责任,实行数罪并罚,这与刑法基本理论是不相符的。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往往参与人多,难查清致人重伤、死亡的具体行为人,如果只由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会产生对重伤、死亡后果难以落实责任而最终难以追究责任的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肖中伟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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