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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长跑成植物人,算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08:4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武晓宇

  【金陵晚报报道】 2004年1月,江苏省盐业集团泰州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职工张富生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时突发脑溢血,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还是导致终身瘫痪、失语,几乎成了植物人。

  围绕张是否构成工伤,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法院等各方观点迥异。

  经过3次行政复议和3次法院判决,2006年4月30日,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第四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再一次认定张富生不属工伤。如今,事情依然没有结束……

  1953年出生的张富生是军人出身。身为姜堰盐业分公司副经理的张富生平时喜欢运动,每天都要坚持跑步锻炼身体。

  2004年1月10日,张富生代表单位参加泰州盐业系统组织的1500米长跑比赛。

  在经历了最后的冲刺阶段后,张富生倒在了比赛的终点,不省人事。在这次比赛中,张富生获得了长跑三等奖。

  张富生被紧急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医院CT检查显示脑室出血、脑室铸型。后经两次手术并住院治疗,虽然从死亡线上挣扎回来,但是从跌倒在地开始,张富生就再也没有和家人说上一句话。至今依然处于失语和痴呆、瘫痪状态,生活完全依赖护理。

  2006年5月9日,记者来到姜堰市张甸镇花彭村,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张富生。

  此时的张富生见到来人也几乎没有什么反应。其爱人凌荣女告诉记者,张富生大小便失禁,每天只能裹着尿不湿。

  他从受伤后就整天像个呆子一样,全身瘫痪了。她每天的任务就是服侍张富生,而且,还要请旁人帮忙照顾。从张富生在长跑时昏迷至今已经花费了约20万元的医药费。

  整天瘫痪痴呆的张富生也许没有想到,他的这次意外竟然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成为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乃至普通群众关注的焦点。

  参加单位运动会而发生意外的张富生究竟是不是属于工伤?

  虽然经过3次行政复议,3次法院判决,而姜堰市社保局前后共作出了4次工伤认定决定,但是,对其是否属于工伤仍然没有定案。

  而由此引发的大讨论和种种争议余波或许再也不会停息。

  2006年5月9日,姜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社保局的意见很明确,尽管他们对张富生非常同情,但是依然认定其是病,不是伤。姜堰市中院的判决,只是认为社保局认定张富生不属工伤的证据不足,要求他们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没有要求他们认定张富生为工伤。现在,他们已经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认定张富生不是工伤。

  张富生的弟弟张华生告诉记者,几次复议,几次法院判决,绕了这么大一个圈,得到的居然是同一个结果,姜堰市社保局竟作出了4份同样结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难道他们还要再次复议起诉?恐怕最后的结果还是这样无休止的循环。

  对此,张华生是束手无策了。

  工伤认定成了“马拉松”

  事发后,张富生所在单位江苏省盐业集团泰州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依法向姜堰市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04年4月7日,社保局作出(姜劳工伤决犤2004犦第062号『参保企业』)《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对张富生之事不予认定为工伤。

  2004年5月24日

  张富生之妻凌荣女作为张的法定代理人,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姜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重新认定张为工伤。

  2004年7月20日

  姜堰市人民政府下达(姜政行复字【200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姜堰市社保局作出的(姜劳工伤决犤2004犦第062号『参保企业』)《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004年8月13日

  姜堰市社保局作出第二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姜劳社工字【2004】第142号),再次认定张富生既不属于工伤,也不视同工伤。

  2004年11月2日

  张富生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张甸法律服务所单照榴向姜堰市人民政府再次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社保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认定张为工伤。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得到答复。

  2004年12月12日

  张富生、凌荣女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2005年3月18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姜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社保局姜劳社工字犤2004犦第14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社保局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社保局未上诉,判决生效。

  2005年4月20日

  社保局作出第三份决定,即姜劳社工字【2005】第1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张富生不予认定为工伤。

  2005年6月17日

  凌荣女向姜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05年8月16日

  姜堰市人民政府作出【2005】姜政复(决)字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与上次不同,姜堰市政府维持了社保局作出的姜劳社工字【2005】第1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5年8月25日

  张富生、凌荣女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姜劳社工字【2005】第1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5年9月13日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2005)姜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也与上次判决不同,这次判决维持了姜劳社工字【2005】第1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005年9月28日

  张富生和凌荣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状,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决定。

  2006年2月23日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泰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姜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姜劳社工字【2005】第15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此为终审判决。

  2006年3月20日

  姜堰市社保局不服此终审判决,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6年4月10日

  姜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泰检民行立(2006)第24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审查。面前仍无结果。

  2006年4月30日

  姜堰市社保局作出第四份决定书,即姜劳社工字第27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然认定张富生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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