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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打造“阳光政府”期待官员转变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0:00 四川新闻网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城市建设规划等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有关政府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然而,当市民真的去有关部门查询这些政府信息时,却频频遭遇“红灯”。前不久,郑州一市民因查询有关停车位规划许可文件被拒,不得不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公开相关文件。 ( 5月9日 《新华网》)

  令笔者不解的是: 2 月27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3月29日,郑州市

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任国胜的起诉。法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起诉条件。虽然原告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涉及或者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原告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根据《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另外,被告还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档案资料,属秘密级档案。对于保密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和利用,查阅、利用未开放的城建档案,需经建设单位或档案移交单位同意。而原告任国胜提出: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此外,《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4条也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正如任国胜的代理人、河南省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认为,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任国胜作为普通公民,有权到行政机关查阅一个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而向公民提供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则是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秘密’是指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而咪表停车位是每一个行走在道路上的人都能感知的事物,其审批资料的公开,既不会使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也不会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张国法认为其规划审批资料,不具有任何保密意义。另外,咪表停车位规划,关系到公众利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种许可不仅应该公开,而且在许可前还要召开听证会。否则,就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许可原则,使得一些不该保密的行政许可,在保密的借口下成为“暗箱操作”的产物。

  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多努力,信息公开化程度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了解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笔者虽然不是学法律的,也不能对上述判决评头论足,但从此事可以看出,打造“阳光政府”需要走的路仍然很长,政府官员的服务观点难以跟上日益发展的社会形势。正如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冯举所认为的,虽然国务院2004年初就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少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规定并没有完全得到落实。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政府信息公开这个制度大多是以地方政府令形式出现,缺乏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我国政府官员长期以来形成的排斥公开的意识还没有根本转变。另一方面说明公民关心社会事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而政府官员与公民之间服务与合作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确立和普及。

  众所周知:政府信息公开,只能说明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群众能利用政府信息,才是信息公开的目的。值得高兴的是: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推进综合司司长徐愈3 月17日 在北京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被列为国务院二OO六年一类立法计划,有望今年出台。但愿广大政府工作人员以此为契机,今后在为群众服务上,在政府职能的转变上多下功夫,真正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作者:刘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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