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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6月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1:51 黑龙江日报

  王钊 张菲菲 记者 董云平

  本报11日讯6月1日起,在哈尔滨市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都可以参加医保了;弱势群体参保还将享受优惠政策。这是记者从11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的。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六方面的变化:

  扩大了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原办法参保对象主要为城镇职工,新办法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农转非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纳入进来,按照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使其惠及更多社会群体,真正做到病有所医。

  增加了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档次,满足不同人群参保需求。新办法由原来的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为4个,在原来确定的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9.5%缴费基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按照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5%、2.5%三个缴费基数的档次,并按不同缴费档次规定了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以实现“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一致”。

  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作出了规定。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弱势群体实行优惠政策。新办法对下岗人员实行低基数缴费,下岗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6个月内以个人身份办理接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哈市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新办法降低了破产、解散或者撤销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原来的“以本市同类人员上年人均医疗费为基数,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5年或者超过70周岁的人员,按5年缴费”。此外,还对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均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统一提高。

  调整政策导向,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新办法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档次,真正使参保人员“小病到社区、大病去医院”就医。同时,对在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二医院及黑龙江省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自负比例相应提高了3个百分点。

  坚持基本医疗原则,促进合理医疗消费。6月1日起,哈市在《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的同时,也将执行《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新目录在原目录基础上仅乙类药品就调整和增加了600余种,在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的同时,也对使用乙类药品个人自负比例进行了调整。按照药品价格的不同,由原来的个人自负20%,调整为个人自负20%-50%;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个人负担比例也有所降低。

  据悉,新的《办法》施行后,哈市医保参保总人数将增加8万人,达到17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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