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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将杜绝总会计师"无位、少责、低能"局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17:5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记者任芳) 目前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缺少职位、工作责任不明确、专业素质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局面,将随着5月14日起施行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逐渐消失。

  “总会计师是企业领导班子中一个特殊的专业职位,是企业监督制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人12日就《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他说,加强总会计

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措施。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但目前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普遍不到位,部分企业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有的虽设置了职位但工作责任不明确、工作权限不到位。

  《暂行办法》规定,168家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企业原来设置的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可兼任或转任总会计师;各级子企业原则上也应设置总会计师,但对已设置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可由他们代行总会计师职责。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规定总会计师履行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及监督、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和组织实施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4项职责,并赋予其4项权限: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暂行办法》同时从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经历等5方面规定了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颁布实施后,国资委将加快企业总会计师配备工作的步伐,通过内部选配、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同时督促总会计师落实职责权限,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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