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由黄金周看旅游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20:00 光明网
许海建

  五一黄金周落下帷幕,众所周知,旅游带来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突出,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理念,提供了休闲理念的更新和幸福感的增加。同时,旅游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此日益重要的行业,迫切需要旅游立法来规范。

  景点随意提价、景点随便禁止销售方便面、景点暴满影响安全,诸如此类问题,在五一黄金周中都已经出现。更深层次的,旅游企业间的不合理价格竞争等内耗、对旅游者“

欺诈”行为的界定、国内旅游与国外旅游的产品档次差距问题、如何参与国际旅游竞争问题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单靠市场的自发力量是有限的,市场之手代替不了宏观调控,一味追逐眼前利润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旅游法律、法规的建设与完善迫在眉睫。

  旅游法是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的制度供给方面的基础设施。旅游法应该规定国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提供依据,为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民事行为与责任做出规定,从而对于一个国家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指导和调节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早在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依法管理旅游业的开始。但作为国家立法意义上的“旅游法”从1982年开始起草,几易其稿,但始终未列入国家的立法计划,这其中确实存在不少困难。一是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其覆盖社会生活面非常广,行业界面又很难清晰界定,如果用法律来面面俱到地去规范,确实有种力不从心的立法困难;二是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在技术上复杂,必然涉及对《合同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法规和条例的衔接问题,乃至会有冲突。

  “问题总比办法多”,有了问题就要想办法,但还是会有新问题,任何立法都不能一劳永逸。对于以上困难,可以按照借鉴国外法律适当移植、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立法机关做出立法解释等途径来解决。但这不能是继续把旅游立法束之高阁的理由。从立法认识上说,我国曾经一度把“摸着石头过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作为国家立法的思路,这适应了初步建立法制体系的当时的国情。但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果立法没有前瞻性,就无法与国际接轨,必然削弱了我国旅游业的竞争力,也不利用于保护本国公民在国内和国外旅游的正当权利。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