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石桌砸断市民脚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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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3:57 现代快报 |
真是天降奇祸———南京一名市民与父母一起逛完夫子庙后,在附近市民广场上的石桌旁休息,不料手撑着的石桌面突然倒下,砸断了他的脚趾,伤者由此落下了终身残疾。由于与广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协商未果,伤者父母为了讨个说法,将这两个单位告上了秦淮区法院。 石桌砸脚落下终身残疾 2005年初,南京市民徐平与父母游完夫子庙后,来到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上的石桌旁休息,徐母坐在石桌旁的石凳上。突然,徐平用手撑着的石桌面倒了下来,重重砸在自己的右脚上断为两截,徐平父母立即将徐平送往附近医院急诊。当天下午,徐平在南华骨科医院做了手术,被切除了右脚第二脚趾,由此落下终身残疾。 随后,徐平父母多次找到秦淮区夫子庙管理办公室(下称夫子庙管理办)和秦淮区建设局,要求两单位给予一定赔偿。由于协商无果,徐平于同年7月将上述两单位告上了秦淮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合计51000元。 广场管理单位被判赔偿 庭审中,秦淮区建设局称,他们于2003年10月建设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第一期工程,当时只建造了标志性建筑,并没有建石桌和石凳。第一期工程结束时,他们单位拍了现场照片留存,2004年4月,经秦淮区区长办公会确定,该广场移交给夫子庙管理办管理,对于2005年2月发生的石桌面砸伤原告的事件,他们单位并不知情。 夫子庙管理办辩称,他们不是致伤原告徐平的石桌面的建设者,也不是该市民广场上固定建筑的管理者,他们只负责对该市民广场的市容环卫负责,所以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依据。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是公共场所,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有义务提供安全性能较好的公共设施。因此,夫子庙管理办应对原告负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15749元。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秦淮区建设局是石桌面的所有者,驳回对秦淮区建设局的起诉。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通讯员秦法快报记者宗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