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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入户费 该收还是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5: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记者 谭麟 宋元东 熊德壮 谢辉

  近年来,开发商向业主收取燃气入户费备受关注。针对4名消费者向市消协投诉要求开发商退费一事,昨日上午,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律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在本报401会议室召开成都市首次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首选燃气入户费投诉进行调解,市委宣传部派

人到场。4名投诉市民与被投诉的房产开发公司代表现场接受调解,临时调解小组通过本报征集的20名市民旁听代表也到场。与会各方主要围绕燃气入户费的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辩论和点评。

  此次公开调解会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参与部门的数量上,都是近年来的首次。由于此次活动进行调解的案例都相当典型,其结果又将作为“断案”样本,对广大购房消费者的维权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引来同城媒体和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

  现场

  三开发商无故缺席

  上午9时,4名投诉者、临时调解小组、20名本报征集的旁听代表以及省市各大媒体记者都准时来到本报401会议室。

  按照预先流程,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将于9时准时举行,但此时,除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公司)外,另外三家被投诉的房地产公司——四川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却迟迟未到。市消协现场通报,5月11日,三家房地产公司都已确认收到了市消协发出的调解通知书,而且三家公司都有专人在调解回执单上签了字,因此视为无故缺席。

  针对其它三家无故缺席的房地产公司,调解会决定进行“缺席点评”。在比预计时间推迟了40分钟后,调解会照常举行。

  “我一直据理力争,开发商仍然要收取燃气入户费,虽然交了费,但心里始终不畅快。”昨日,投诉者代表郁嘉首先发言。去年12月24日,他与名人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名人风景”楼盘,今年3月正式交房。在此过程中,他多次向开发商提出,入户费应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不应再重复收取,但他的要求遭到拒绝,不得不向开发商交纳3750元的燃气入户费。

  今年5月8日,不满开发商做法的郁先生将此事投诉到消协。

  市消协

  将启动法律基金援助消费者

  “我们认为,此次公开调解会影响深远,其意义远不在一家一户的纠纷上。”市消协秘书长高玉川表示,召开这次房地产投诉调解会的目的,首先是告诫市民和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希望这次调解会能使整个社会共同来关注消费者维权事业,并提请和告诫社会各界共筑诚信,倡导诚信。

  他称,市消协将再次向三家无故缺席的房地产公司下达调解通知书,择日再次调解。如果这次调解不成功,将根据《消法》规定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同时,市消协也将根据《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基金管理办法》,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起诉。

  高玉川宣布,此次调解结果将择日向社会各界公布。

  人大代表

  收集材料适时提交议案或建议

  人大代表李之权指出,多部门联手,大家同聚到一张桌前现场办公,这样能极大地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受益最大的当然是投诉者,而这种全公开、透明的调解形式也给在场旁听的消费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消费法律课。他正在积极收集各方意见以及相关材料,就燃气入户费是否合理一事,将适时向人大提交议案或建议。

  辩论三大焦点

  针对消费者投诉开发商重复收取燃气入户费,与会各方逐一阐述了自己的看法。针对双方争论焦点,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军律师进行了逐一点评。

  焦点之一: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针对郁先生提出入户费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成本一说,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称,郁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在最初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安装天然气管道,其成本根本就没有计入销售价格。既然业主要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业主额外的要求,当然应由业主自己承担费用。

  曹军点评:我省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但开发商没有计入,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不应由消费者为其失误买单。

  焦点之二:销售合同明确告知就可收入户费?

  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辩称,起初,郁先生购房时,公司销售人员就明确告知该房屋没有设计天然气管道,而且在合同上还专门添加附加协议予以说明。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购房,合同上也明确约定消费者交纳燃气入户费,并不存在欺诈,因此,消费者该为入户费买单。

  对此,郁先生表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入户费成本已计入销售成本当中,签订合同之初并不知情。

  曹军点评:根据1992年出台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和地段差价四个项目构成,因此,商品住宅价格不应脱离这四个方面。开发商虽然明确约定由消费者交纳入户费,但在购房时,处于强势的开发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入户费应计入成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掌握的信息是明显不对称的。另外,郁先生购买的是期房,而有关入户费的附加协议是早就拟好的,说明楼盘建设时就预埋了管道,我们认为开发商起初是考虑了天然气管道成本的。

  焦点之三:入户费该退该收是否以去年2月1日为临界点

  消费者张书豪的委托人在会上发言称,去年1月28日,张与某房产公司达成意向性协议,购买了位于神仙南路的住房,并向其交纳了购房定金,随后,双方于去年2月6日签订合同。开发商却依据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开发商于是称张书豪1月28日交纳了定金,属于2月1日前,因此不应退还燃气入户费。

  曹军点评:首先,购房和售房的时间以正式缔结购买合同为准,而不是交定金的时间。另外,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等部委出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我省出台《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燃气入户费等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指导性也越来越强,是否收取或退还燃气入户费的时间并不能理解为以最后的文件或规定出台基准。除依据相关规定外,燃气入户费是否能退还将受许多条件制约,如法律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约定等。

  案例1

  投诉消费者:市民何堰

  被投诉公司:四川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

  投诉时间:2006年

  2005年,何堰购买了四川宏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黄金海岸”8-3-2-4房屋一套,在签订了合同后,开发商收取了4980元天然气、光纤入户费。今年5月,何堰一家投诉到市消协,要求开发商退还这笔多收取的费用。

  案例2

  投诉消费者:市民黄麟淦

  被投诉公司:四川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诉时间:2006年3月15日

  2005年9月,黄麟淦购买了四川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芝麻街”公寓。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款“配置标准”中规定:天然气入户费由业主交纳。签订购房合同后,黄麟淦向开发商交付了3400元天然气入户费,以及350元光纤入户费。

  去年年底到今年初,由于开发商一直未能提供规划局的综合验收合格证书,黄女士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还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开发商则要求黄女士办了房屋移交再退还。为此,黄女士将该公司投诉到市消协。

  记者追踪无故缺席商家

  为什么这三家公司会缺席调解?他们对收取业主的燃气入户费持什么样的态度?记者就此追踪了两家缺席的公司。

  丰林公司:下周退还一批业主的入户费

  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公司李副总经理。至于为什么缺席昨日上午的公开调解,李这样解释:“我以为是到位于九眼桥的市消协进行调解,但是到了才知道是在成都晚报的会议室内调解,而电话又联系不上这边,我另外又有事要办,因此就没有过来。”而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昨日李副总经理到市消协时,工作人员再次明确告诉了他公开调解的地点。

  李称,去年12月30日,公司就通过报纸发出通告,请购房者前来办理房屋移交手续,以便公司办理大产权,很多用户都来办了,但黄女士却没有办。手续没有履行完毕,所以就没法退还这笔费用。今年“五一”大假过后,该公司开始着手安排退还燃气入户费,并通过物业管理处发布了通知。上个礼拜,丰林公司已经向几位业主退还了费用。“下礼拜我们还将退还一批业主的燃气入户费”,他说:“黄女士的这笔费用我们肯定退。”李先生表示,希望和黄女士再进行沟通,以便了结此事。

  “交房和退还燃气入户费是两回事。”对李先生的说法,黄麟淦女士称,早在去年12月31日交房时,丰林公司就交不出楼盘的综合验收合格证,直到今年4月才办下来,漫长的等待,让她对楼盘失去了信心,于是写了退房申请,但对方一直拖着不办。“但这和退还燃气入户费有什么关系?”黄女士说,因为这笔钱本来就是该公司卖房时多收的,不管退不退房,燃气入户费都应该退还。

  宏城房产:向所有要求退费的业主退费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盛隆街15号的四川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区,一位从事策划的朱小姐接待了记者。对于公司缺席昨日的公开调解会的理由,她解释称:“凡是到公司要求退还燃气入户费的业主,公司都已经退还了,因此没有必要再去参加调解会了!”她称,包括投诉者何堰在内,只不过他还没有来领取退还的费用而已。朱小姐称,就燃气入户费,公司将向所有要求退还这笔费用的业主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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