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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劳动报酬是权利不是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6:00 光明网
肖擎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说,“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这一说法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所证实,近段时间,社会对最低工资的关注越来越热烈。

  中国施行《最低工资规定》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其目的是要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具体说是实行雇佣制和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确立一种维护劳动报酬的稳

定机制。最低工资水平无法实现零的突破,说明以法律增进权利的过程要受各种现实条件制约。制约《最低工资规定》无法有效实施的现实是,相对于员工而言,领导者认为利益比人的权利更加重要,这种普遍的权利克扣现象使得劳动报酬异化成人们渴望得到的基本福利。

  人们渴望得到劳动报酬的表现是,苦苦哀求,眼泪汪汪的悲情画面经常存在于我们的周围,他们为了几百元钱可以爬大桥,登高楼,揣炸药,以死神的名义索要那份属于自己的收入。这既受限于政府功能失灵,也与福利较于权利,其谋求手段更为多元,也更加有效分不开。谋求权利需要进入法律程序,需要理性,费时、费钱、费力,而谋求福利就可以采取更为多样的方式,甚至以死相威胁。一个工人跟老板说“你必须付我工资,因为这是我的权利”,老板多数会无动于衷,但如果他哀求抑或恫吓老板,他就有可能达到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总是会指责人们的行为失当,并迫使企业支付工资,法律始终是不见踪影的,社会对这种现象也多是谴责。我们可以看到,人们想尽一切办法就是为了得到属于自己的工资,但现在的情况是,三年以来,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标,他们又能用什么办法拿到自己少领了三年的那笔钱呢?这个随最低工资而清晰起来的补偿义务到底由谁来实施?仍然不清楚。

  从本质上说,最低工资与我们的国情还不适应。国外推行最低工资,乃是因为其法治环境较好,不要说基本不存在讨薪现象,就是真的拖欠工资,老板也要被法律猛敲一棒,以确保下不为例。而我们的最低工资规定与法治环境还不匹配,只是一种效果不会十分明显的妥协手段,在自生秩序发生不了作用的社会里这也许是一种有效力量,但在一个顽固的嗜利环境里效果也可能是非常有限的。先完善确保底线公平的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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