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状告管路者 跷脚管理不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6: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为了避让施工道路,一辆联合收割机失控后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一对年轻夫妇一死一重伤的悲惨结局。然而,造成此结局的事发施工现场,竟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对此,死者家属在状告肇事方的同时,将道路管理方彭州市正通道桥建设公司(简称正通公司)和彭州市养路段一起推上法庭,要求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昨日,彭州法院对该案

进行了审理,由于一些证据尚未出示完,法院宣布择日复庭。

  据记者了解,本周发生在成都的两起交通事故诉讼中,都出现了状告道路管理部门的现象,法律界人士表示,市民的这种新的诉讼思路给道路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不履职到位,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一死亡一重伤

  一判刑一赔钱

  2005年9月11日凌晨2时,驾驶员黄伯虎驾驶一辆大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从什邡沿彭什公路向彭州市方向行驶。清晨5时20分,当车开到彭州市军乐镇定银村九组时,他看到此路段正在维修,右边两个车道分别被一个10米长的大坑和一堆砂石挡住去路,于是转道从左边的车道过路。与此同时,杨波驾驶一辆摩托车搭乘妻子李雪梅也同向行至此处,杨波也发现了这一情况,他紧跟着联合收割机也从左边车道过路。摩托车速度快于收割机,当两车临近时,突然,联合收割机转向系统发生故障,两车相碰,杨波颈椎爆裂骨折,引起高位截瘫,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其妻李雪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黄伯虎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联合收割机的车主张天金支付了27250元。

  事故段无警示

  管理方有责任

  承受着巨大的丧妻之痛的杨波和儿子,及父母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黄伯虎、张天金、正通公司和彭州市养路段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双方父母及未成年儿子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40多万元。

  “正通公司是事故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和维修发包方,在修缮维护公路时,没有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立警示标志或安全防护措施,疏于管理、放任危险的状态长期持续。在事发时,彭州市养路段承包了该路段的维修工作,因此,这两个单位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该为这个悲剧埋单。”杨波一家的代理律师表示。

  纷纷为己开脱

  都想减轻责任

  昨日上午一开庭,4被告纷纷为自己的行为开脱。黄伯虎的代理人表示黄伯虎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不该再承担民事责任;张天金的代理人称愿意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但事发时杨波违法超车,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正通公司和养路段对事故路段疏于管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正通公司表示,该路段的维修已经发包,自己不是施工单位。他们认为黄伯虎的违法行为才是事故的唯一原因;养路段则表示,自己设立了简易的警示标志,而且左边的车道足够车辆行驶,发生事故责任在黄伯虎,跟自己无关。

  庭审中,3名事故路段的住户出庭作证,表示养路段曾在维修初期设立过一个简陋的标志,但几天后就不见了,而事发时,路段没有警示标志,右边车道有大坑和砂石。

  敲响管理部门

  跷脚管理不行

  3天前,崇州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中,死者家属在状告肇事者的同时,将事故路段的管理方崇州市交通局和当地镇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有关人士表示,这两起案件透露出一个鲜明的信息:市民的维权意识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发生事故后不再是单纯地告肇事方。在诉状里,不仅出现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而且出现道路的管理方第三被告、第四被告。这给我们的路政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修了路、收了钱,必须给大家提供一个安全的通行环境,一旦疏于管理,就将成为被告,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路桥管理部门应该在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再也不能当跷脚管理者了。彭法本报记者晨迪

  相关链接

  擅自开口

  “高速公路”为车祸埋单

  四川省南方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速公司”)于2000年建成隆纳高速公路后,为了方便居住在公路两侧的村民通行,将封闭的防护栏打开了一个约3米宽的口子。2003年12月16日,廖某担煤从高速公路横穿,被谷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击致死。按照事故认定,谷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2万余元。同时,高速公司也被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依法有监管和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高速公司拆开高速公路护栏,给行人横穿留下便利条件,与廖某横穿公路的行为形成一定联系,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法院判决高速公司赔偿原告12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去年,省高院将它作为示范性案例向全省发布。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