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消费者多收钱 经营者须公告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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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6:36 华商网-华商报 |
本报讯(记者张莉)经营者进行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多花了冤枉钱,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后,在要求经营者给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方面,往往因为难找消费者而不了了之。省物价局近日转发国家发改委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其中规定经营者必须主动退还多收价款,否则将受严处。 经营者退钱期限最长30天 据悉,新《处罚规定》要求依法认定经营者违法所得。《处罚规定》中所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多付价款,为经营者实际执行的价格与按规定应当执行的价格之差,均属于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当全额计算,并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不得以退还后剩余的价款计算违法所得。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按照《处罚规定》履行责令退还程序。对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的,退还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对难于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公告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对于主动退还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决定,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告查找、不如实退还或者拒不退还多收价款的,应当按照《处罚规定》从重处罚。 消费者盼望加大执法力度 对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30日以前,5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按照修改前的处罚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的,可以按照修改后的处罚规定执行。对违法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30日以前,但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5月1日以后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对此政策,消费者普遍叫好。“像有些小区物业如果5月1日后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增容费等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那么收取者就应该公告退还。”消费者田女士说:“其实,5月1日前的乱收费,经营者也应该积极退还,而不是自己揣进腰包。但要把乱收去的钱退还,谈何容易呀!关键看物价部门的执法力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