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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靠季节性提醒就能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7:04 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看了贵报4月30日佚名的评论和5月8日南京市民王力的来信觉得言犹未尽,也想就劳动者维权的话题谈些个人的感想。

  劳动部门抓住“季节性”的提醒确是出于一种善意的苦心,但其实又是属于一种无

奈的举措。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法定节假日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标准等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政策法规里哪一条不是明明白白地写着?即使劳动者不清楚,难道用人单位也一概不了解吗?而仅靠提醒就真的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的“有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新华社5月1日消息)的情况报告,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回答。而需要反复提醒的,其实是那些不肯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才对呀!

  按理说,法律是刚性的,不是靠经常提醒来落实的,谁违反了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劳动法》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放在统一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而其着眼点又首先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在劳动力市场总体仍处于求大于供的现实情况下,劳动者事实上处于一种弱势的,被支配的地位。为了手中的“饭碗”,为了生存和养家糊口,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有谁愿意为了几十元、数百元的加班费而用鸡蛋去碰石头呢?而一部要靠有关部门一再提醒的法律,就不仅仅是权利当事人的悲哀,着实也是法律本身的悲哀。

  常熟市徐市街道办事处 陈维新

  编后

  五一长假刚刚过去,媒体上大多是关于黄金周的业绩盘点,却鲜有劳动维权方面的回顾,显然有失偏颇。本版在节日期间先后围绕节假日加班费和劳动者维权等问题编发相关评论,文章见报后,在读者中反响颇大,今特选出两篇,以飨读者。同时,本版开辟专栏讨论,欢迎广大读者来函来电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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