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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信息共享 不能牺牲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8:01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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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与信息产业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媒体在采访电信企业相关人员后得到的判断是,拖欠话费房贷可能难获批准。

  自然,难免有人质疑这种做法的合理性,甚至怀疑涉嫌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或许是职业原因,我更担心公民的权利是否受到了损害。人民银行是商业银行的监管者,但也更像是商业银行的婆婆。信息产业部是电信行业的监管者,同时也像是电信企业的婆婆。那么,在这次联手过程中,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是在代表所管辖企业的利益呢,还是在行使监管者的职权,或者是在限制公民的权利呢?如果主管部门是为了监管所属企业,有些做法或轻或重,倒也未尝不可。因为行行都得有规矩,破坏规矩的人,就必须承担责任。

  可是,《指导意见》根本就不是在监管商业银行或者电信企业,更像是在帮助银行和电信企业讨债,也像是在约束那些与银行、电信企业打交道的消费者。问题在于,人民银行或者电信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根本就没有权力限制普通百姓的权利。如果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能够代表管辖企业限制用户的权利,各行各业都会庆幸自己有了个主管部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谁又来代表老百姓捍卫自己的权利呢?

  消费者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它的职权根本没法跟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那样的主管部门相提并论,消费者协会最多能够给企业施加一些社会压力,迫使它们同意通过协商来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共享信息,客观上会形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不是不能加以适当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必须符合合理限度,必须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而不应当由政府主管机关采取发布“指导意见”或者类似方式限制公民的权利。

  两三年前,有学者建议由全国人大起草个人征信法。几年过去了,是见诸行动的时候了。我认为,只有建立在社会共识基础上的权利限制,才能够减少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窘困和问题,才有助于建立起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作者叶林,原载于《北京青年报》,本报有删节)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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