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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石桌砸残幼童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09:28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秦法

  【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初,年幼的徐平与父母游完夫子庙后,来到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休息。徐母坐在广场内一石凳上,小徐平则围着石凳旁的石桌玩耍。突然,被徐平小手撑着的石桌面倒了下来,重重砸在他的右脚上,断为两截。

  徐平当即晕了过去,父母立即将他送往附近的南京市中医院急诊,并报了警。夫子庙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拍了现场照片。由于伤势严重,徐平被转至南京南华骨科医院治疗,当天下午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右脚第二脚趾,落下了终身残疾。

  事发后,徐平父母多次找到秦淮区夫子庙管理局和秦淮区建设局,要求给予一定赔偿,可谁也不肯赔。

  无奈,他们将两单位告上了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等2.1万元,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庭上,“谁是石桌的主人”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秦淮区建设局称,2003年10月,他们建设平江府路北口市民广场第一期工程时,只建造了标志性建筑,并没有建石桌和石凳,这有现场照片为证。

  之后,经秦淮区区长办公会确定,广场移交给夫子庙管理办管理。区建设局既不是石桌、石凳的建设者,也不是管理者,没理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夫子庙管理局也称自己不是石桌的建设者。而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他们只负责广场的市容环卫,不包括对广场上固定建筑的管理。

  秦淮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的记载,该市民广场从2004年4月起划归夫子庙管理办管理,对2005年2月发生的这起伤害事件,夫子庙管理办负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夫子庙管理办一次性赔偿徐平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文中人物系化名)(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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