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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乞丐,不欢迎可以,但要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12:00 光明网
于景宁

  最近,在“网易”首页刊载了一篇题为《职业乞丐城里不欢迎》的时评。文称“长沙警方果断行动,拘留了两名在烈士公园门口以无赖手段向游客强索蛮要的强叫化。据说,对职业乞丐予以刑拘,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在笔者看来,刑拘的虽然是两名职业乞丐,但警方却并非因为其的此种身份而刑拘之,关键是两人有“强索蛮要”的行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就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即使不是乞丐,有此行为者法律也不会网开一面。所以,作为乞丐,只要守法,四处乞讨的自由还是有的。即使城里不欢迎,甚而厌恶之,但是我们对其人身权利却不能不尊重。

  在这一点上,北京的做法似可称为典范。记得去年新华社曾经报道:为保证流浪乞讨人员温暖过冬,北京市救助管理事物中心表示,各救助中心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准备好食品、过冬用品等储备,确保流浪人员在站内过冬。北京市救助中心还为此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在有条件的区县,救助站要与公安、城管等部门合作,设立救助站点。对不愿意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可分发食物和避寒的衣服,避免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

  相比之下,北京救助中心的做法确实体现了对流浪乞讨者人身权利的尊重。往昔被人鄙夷的流浪乞讨人员,在一些大城市里或因有碍观瞻被从闹市轰走,或因四处流窜而被强制收容,而在北京流浪乞讨的人员不仅可以入住救助站温暖过冬,而且还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在“站”外过冬,只要自己“不愿意”住“站”,就尽可以去救助站领取事物和御寒衣物,按自己的习惯和方式去生活。北京此举除了充分体现出一种人性关怀之外,更是在“人权尊重”上的一个大大的进步。

  这些年来,中国的人权愈来愈得到尊重,广大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权利,但是一些在经济地位上处在下层的国民,如进城的打工者、流浪乞讨人员,往往在其谋生的区域里仍受到某些顾主和个别市民的虐待和奚落,个人尊严得不到尊重,人身权利遭到侵犯,尤其是流浪乞讨人员更是“低人一等”,成了到处不受欢迎的人。实际上流浪乞讨人员虽然衣衫蓝缕、形容枯槁、蓬头垢面,但是作为公民,他们与城里那些红光满面的款爷、西服革履的白领、满身珠光宝气的富婆以及众多的普通市民一样,都具有同样的人身权利,你不能因为其穷困就轻蔑它,也不可因为其落魄就侵犯它,更不能把他们一律视为影响市容和社会治安的不利因素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我看北京的救助做法就可作为一个如何对待流浪乞讨者的很好的范例,其并未因为我免费为你提供了吃、住、穿,就只许你老老实实而不许乱走乱动,而是既给你实实在在的帮助,又充分尊重你个人的意志,并且允许你自己来选择接受救助的方式,这就使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得到了维护和保障。流浪乞讨的人员的人格、人权如都受到如此的尊重,那将是文明社会里一个非常可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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