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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禁售黄金书于法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20:00 光明网
王继学

  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自5月1日起,社会上流行的天价“黄金书”将被禁止出版、发行和销售。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表示:少数出版单位片面追逐利润,在出版图书时选用黄金、白银等材质为载体,严重背离图书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功能,助长了奢华的不良风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此,5月3日东方网有评论认为,这样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当前社会上“天价”

、“极品”、“名贵”之类的商品不胜枚举,这些商品都有“助长奢华风气”之嫌,但这些商品的生产、销售是合理合法的。价值上千的钢笔、上万的手表、几十万的服装都严重背离了其原始功能,有关部门是不是对这些商品都要下一道禁售令呢?

  表面看来,评论认为的不无道理。既然价值上千的钢笔、上万的手表、几十万的服装照样的堂而皇之的上市,你新闻出版总署凭什么禁售黄金书?

  然而,话又说回来。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新的《出版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这是国家法规规定给出版事业的任务。作为生产钢笔、手表、服装的生产企业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因此,把图书出版发行与其钢笔、手表、服装的生产销售的市场作简单的比较,就大声质疑新闻出版总署:凭什么禁售黄金书?这无异于用足球规则裁判篮球比赛,这样的玩笑可就开大了。

  笔者注意到,该评论把“黄金书”定义为奢侈品。并认为,简单地以行政命令禁止奢侈品的生产、销售,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有违市场规律。

  不错,“黄金书”是奢侈品,但是它更是出版物。是出版物,它的出版发行就应当受《出版管理条例》的约束。《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既然“少数出版单位片面追逐利润,在出版图书时选用黄金、白银等材质为载体,严重背离图书作为精神文化产品的社会功能,助长了奢华的不良风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那么新闻出版总署作出的“自5月1日起,社会上流行的天价'黄金书'将被禁止出版、发行和销售规定”,又怎能说是“于法无据,而且也有违市场规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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