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个公章就一再暂缓执行? 江门中院排除干扰发出执行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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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9:15 南方日报 |
独家报道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对于法院已终审判决的案件,被执行者不能以任何借口没完没了地要求暂缓执行!”记者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对于曾造成职工多次上访的鹤山毛巾厂要求芳兴公司返还18台织机案,该院已于11日发出通知,限令芳兴公司在本月25日期限届满时立即执行。 据记者了解,2003年8月,鹤山市毛巾实业有限公司向江门中院起诉称,被告梁孟在原告处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董事会同意,谎称他另外成立的鹤山市芳兴纺织公司是原告的分公司,于2001年1月将毛巾公司的18台毛巾织机搬到芳兴公司使用,给原告带来很大损失,要求被告梁孟及芳兴公司返还织机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7月判决:芳兴公司在15日内将权属原告所有的18台织机返还原告。被告不服上诉至省高院,高院于2005年4月二审后维持原判。在法院发出执行令后,某市政府却发文到江门中院执行局,以拆迁这18台织机将会造成芳兴公司职工失业影响稳定为由,商请暂缓执行该案,并建议将该案与另一案件合并处理。于是执行期限被延期到今年4月10日。这一期限临近时,芳兴公司再次向法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理由竟是公司的生产紧张棉纱还没织完。某市政府再一次在该申请上盖章,“请法院给予支持!” 1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在听取毛巾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后,于当天向芳兴公司发出通知,限令该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