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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补收入须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规定从今年3月6日起实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9:21 南方新闻网

  本报讯(南方日报记者朱桂芳通讯员徐雁华曾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公务车补贴收入作了详细规定:从今年3月6日起,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须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采取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或单位向用车人支

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各种形式对用车人给予补偿。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新政策,明确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一切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时,如果用车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收入是按月发放的,并入用车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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