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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胡锦涛提出法治理念教育的战略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09:29 东方网

  景蔚作品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当前我们要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按照党中央领导的要求,主要围绕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来进行。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由于受到我国长期封建专制历史的影响,也受到共产国际时期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传统的影响,我们的政治生活缺少民主法治意识,缺少民主法治的传统。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我们也经历过“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的内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重要判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关系着中国的命运。十六大以来,我们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战略,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包含了以宪法法律治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执政党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来活动。党要领导立法,提出立法主张,按照人大的法律程序,转变为法律,让全体人民一体遵循;党要带头守法,党的领导干部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依法办事;党要保证执法,要求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无误地执行法律。概括起来包含树立法的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照法律办事三个要点。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关键词是“为民”,坚持执法为民就要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权威,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执法为民,对执政党来说,就是善于运用国家政权来处理国家事务。执政党通过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和人民政协的基本制度,运用好选举、投票和协商的两种民主形式,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高形式,执法为民,对人大来说,就是履行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对政府来说,接受人大监督,建设法治政府,行使好行政权。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多一点“自我革命”的意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克服部门利益,逐步退出不该有的行政权力,增强市场管不了的宏观调控权,为人民依法执政。对法院和检察院来说,在人民的眼中,它们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防线,那些社会上出现的违反的案件,由“两院”来处理,处理过程就是依法办事的过程,倘若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在办案中有任何私人利益掺入,就会玷污公权,影响党依法执政的声誉和威信。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任务。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五规划纲要。纲要绘就了未来五年的发展规划,在明天的发展中,我们要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自主创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完成已经确定的各项任务,这是现代化建设的大局,法治建设要围绕这个大局展开。比如,立法要更为关注资源和社会问题。总体上说,立法工作我们已经取得相当可观的成果,然而,对社会发展方面的工作关注还显不够,全国人大从六届到九届,经济类法律占36.5%,社会类法律占4.7%。上海从1980年至今,共制定法规182件,其中财经和城建方面的法规占48.3%,而教科文卫和侨民宗方面的法规占18%。显然,社会类立法比重相对比较低。由于社会类法律的重要特点就是要求政府提供财力物力来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利,而法律法规主要由政府来制定,要主动提供财力物力,难度就大些。而这方面立法加强了,就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人大要通过履职,在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努力,可以加强有关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理方面的立法,完善社会矛盾的纠纷调解方面的规定;可以加强对收入再分配方面的预算审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构建稳定的社会结构;可以通过立法监督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支持各类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推进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我们还要通过履职,推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执法、司法工作,政协的参政议政工作等同样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核心在党的领导,这是无数事实所证明的。我们党作为执政党,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是通过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让人民当家作主来实现的。人民群众由多个阶级、阶层组成,由千百万个体构成,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不同,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满足所有人的各种利益要求,这就需要有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有人民所信赖的权威来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团结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法治,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历史事实证明,放弃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必将四分五裂,人民哪里还能当家作主呢?依法治国对广大人民来说不也成为一句空话吗?正像邓小平同志说的那样,今天这部分人上街,明天那部分人上街,中国十多亿人口,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都会有事,日子还能过吗?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有领导、有步骤、稳妥地探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路子,把我们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好。

  浙江省委最近提出建设“法治浙江”要求,要重点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这可以作为我们进行法治理念教育的参考。这十个方面是:一是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是加强地方立法,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体系(一般来说,国家的上位法方能有“体系”,地方立法不需要、不要求形成“体系”,最多提出地方的法律框架,这这一点上建议浙江省委作修改);四是全面实行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五是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六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着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七是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公共权力运作;八是加强推进科学发展的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九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是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十个方面明确概括了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提示我们要要加强领导、各尽其责,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循序渐进、求真务实,由此取得实效。


作者:周锦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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