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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行人究竟该为“闯红灯”付出多大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1:22 南方报业网

  为制止行人闯红灯,上海交警部门近期施行了协管员便衣抓拍闯红灯的举措,同时这些照片将送交当事人单位加以内部处罚,并有选择地在沿街商务楼宇内展览曝光。面对社会上的广泛争议,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解释说,任何公民对违法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公安机关的做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未侵犯公民权利(据《解放日报》报道)。

  近年来,以强化交通执法的名义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举措开始大规模地出现:3月6日,郑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对违章个人除了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将本人与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等挂钩,或者让单位领导去领人、在新闻单位曝光;去年国家出台“交通责任倒查制”,即司机出现交通事故,培训此驾驶员的驾校、为此驾驶员发证的公安机关,都将受到责任株连。

  在当前城市交通混乱的局面下,我们能够理解这不约而同的“重典治交通”的初衷。但严格说来,通报单位、责任株连、将乱穿马路者的照片示众等行为并未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明文允许;所谓“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原则性规定也不能直接支持“执法机关曝光当事人”这种做法;而行人单位、违章抓拍者更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因此,上述行为于法无据,并未受到相关法规的保护,应属于超越职权、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轻微的违法应如何处置的问题,一直以来为法学家们所关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规定犯罪与处罚应具有平衡性;现代法制社会也强调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比例原则”,即人民不得因轻罪而受到重罚,如不能借口小偷的偷窃行为而对其进行肢体伤害和人身侮辱等。因为轻罪重罚,不但会带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尺度上的混乱,而且更加违反了法律的正义原则。而在这项法律规定中,行人因小过失(闯红灯)所遭受的惩罚将影响其前途人生,甚至被曝光隐私、遭受羞辱,这种代价明显是过大了。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切执法手段和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不能损害被处罚者的尊严和个人隐私,这应该是一个常识。前些年,有的商家把偷窃商店物品的小偷拉出来当街示众、当众羞辱,就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批评。

  将小偷照片曝光或当街示众,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这应该是早有定论的事情了。现在我们却把违法情节更加轻微的闯红灯行为也拿出来示众、照片上墙,这不但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反而是法律上的倒退。

  现代行政法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国家权力的行使保持在适度、必要的限度之内。这其实涉及到权力行使的合法和合理两大原则。

  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公权力所获得的利益与人民为此所付出的代价,必须在一个比例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是一种权力滥用。如果人民为自己的轻微违法行为而付出过大的代价,不但不能增加权力的正当性,反而会损害国家和法律的权威;从合法的角度来看,公认的事实是:小偷固然可恶,“闯红灯”固然危险,但这些违法者也有基本的权利和隐私,随便侵犯其权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们不能指望用一种违法行为来纠正另一种违法行为——以恶制恶,未见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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