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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踢球射伤一老人 七旬翁索赔九年终成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1: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何健华 通讯员莫辉)5月10日,随着最后一笔执行款26500元被扣划到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起历时九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已经75岁高龄的田秀英老人终于盼到了等待已久的赔偿款。

  11年前冬天的一个下午,当时64岁的田秀英在宿舍楼角处与邻居聊天。忽然间,在楼前篮球场踢球的中学生小姚将足球踢出场外,飞驰而来的足球正好击中田秀英老人的头部

,老人当即跌倒,头部着地,不省人事。经医院全力抢救,才得以脱险。事后,田秀英将小姚及其法定监护人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54056元。

  经原城北区法院及南宁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最后判决小姚对田秀英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因其尚未成年,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姚某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判决生效后,姚某除了支付1500元,其余款项一直未履行。田秀英遂于1997年5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姚某就职于广西水电工程局物资供应公司,因其从事行业的工作特殊性,工作岗位经常在不同的工地之间变换,调动比较频繁。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姚某已经从诉讼时的工作单位调到了广西水电工程局下属单位水工机械修造厂,由于该厂位于广西大化县,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1998年9月原城北区法院执行法官委托大化县法院执行。1998年至2001年三年之间,在当地法院的执行下,姚某所在单位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合计5000元。

  然而2002年姚某因工作变动又调离大化县,原提取工资的执行计划中断。后经重新调查,得知姚某被安排到了位于邕宁县的广西水电工程局下属单位的安装公司工作。在办理取消大化县法院委托执行转委托邕宁县法院执行过程中,又发现姚某已经被派往梧州市长洲水利枢纽工程经理部工作。于是,执行法官又再次委托梧州市长洲区法院执行该案。

  2006年开展集中清理积案专项活动以来,西乡塘区法院执行局也把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但还没有执结的案件作为清理重点之一,尤其是常年委托没有结果的案件,不因为已委托执行就置身事外,不再费心。今年4月底,通过大规模的集中查询行动中,查询到姚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苍梧支行有存款。次日,主办人马不停蹄赶往梧州及时扣划了26500元执行款。

  至此,这一长达九年的执行“长跑”,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之下,得以顺利执结,而年届七旬已两鬓斑白的田秀英老人终于盼到了期待已久的赔偿款。编辑:杨东作者:何健华 莫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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