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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绝不可偏离民意而生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2:00 光明网
陆志坚

  为加强政府立法的质量和效用,河北省将推行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制度,对不解决实际问题、得不到人民群众拥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修改或废止。(5月6日国际在线)

  报道说,凡是新公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规定实施机关要在满一年后对实施情况进行初次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有重点地进行评估,提

出评估意见。

  其实,这种后评估制度,并非一种新举措,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制订,都需要在实践中检验,再从实践中不断得到成熟和完善,这是基本的立法程序。但将立法后的跟踪评估以制度的形式落实下来,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公共政策是以公众利益最大化为基本追求目标。反映绝大多数民众的意愿,是制定公共政策的社会基础,也是衡量其是否有无生命力的唯一标准。因而,其适用与否,质量如何,最有评判权、发言权和裁量权的是群众,这是立法的根本。

  何况,以人为本,追求和谐正成为社会追求的目标。“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么,任何不为群众拥护,直至损害群众利益的政策法规,都应得到修改或废止,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义。

  英国著名法律家马修·黑尔曾经说过一段这样的话,当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对于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具有长远的眼光,不仅是对该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对所提出的该救济方法由于意外而产生的、作为其结果及附带产生的问题。

  因而,追求立法的结果,也就是注重于该法律法规在执行中有可能出现的偏差和带来的负面后果,是所有立法者应该思考和权衡的问题。而破解这一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便是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吸纳更多的民众积极参与,献言献策,最终将民众的意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障民众的权益和自由。

  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这是我们事业的根基。一切政策法规的制订,都不可能偏离这一宗旨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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