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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腐法律新举措:“一招半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12:00 光明网
许海建

  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特别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将加速中国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这两项举措,一个是强调对公职人员的检测,一个是对外逃贪官的震慑。可以说,反洗钱法是釜底抽薪之策,用来斩断贪官的腐败收益,是为“一招”;引渡条约对追缉贪官

有利,是一个好的开始,切实加大了腐败成本,但由于还不能对逃往所有国家的贪官都可以引渡,是为“半式”。这“一招半式”,意味着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应对反腐这一难题,更加主动更加游刃有余。

  “一招”:斩断腐败收益

  反洗钱法草案,扩大了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将腐败犯罪特别是发案较多的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一个有效地遏制腐败的举措。反腐败必须反洗钱,反洗钱肯定能反腐败。

  可以设想,有了腐败收益,却无法由黑变白,那这种腐败收益就成了烫手山芋。贪官的黑色收入一日不能合法化,就一日感觉象坐在火山口上,不知道地下的岩浆何时冲出。可以设想,反洗钱法通过后,贪官将面临一个两难之境:有了腐败收益,不出手吧,检察机关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出手吧,打击洗钱的措施让钱难以漂白,洗钱本身就能入罪。与其骑虎难下,不如不要腐败收益。

  “半式”:扩大腐败成本

  官员腐败,能东窗事发的可能性有多大,就等于腐败成本有多大。贪官外逃之所以多数选择欧美国家为目的地,就是因为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未有引渡条约,一旦逃到境外,那腐败成本就等于零。但引渡条约签定后,腐败成本就马上大幅度上升。

  这里存在一个,巨贪的腐败成本是否可以上升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死刑的问题,已经有专家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笔者认为,怎么切实能够加大贪官腐败成本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如果把腐败成本提升到死刑,只是一种理想主义。事实上是:要么引渡不回来,腐败成本实际为零;要么引渡回来,但是不判死刑却可以切实加大腐败成本。这就是一种两国意志的平衡,这种平衡必须要达到一种双赢,否则没人愿意坐下谈判。还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引渡回来的贪官不判死刑,这就鼓励了贪官外逃。其实,以前没有引渡规定,该外逃的还是要外逃,这跟引渡并没有关系,更不能说引渡规定鼓励了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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