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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学界之腐败源于内在病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4日20:00 光明网
郭绍俊

  《新京报》消息:从5月1日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将实行新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规定:凡是在学期间有抄袭、伪造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等行为的学生,如果其论文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果其造假论文已经公开发表,该学生将被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看得出,中科院研究生院要对论文造假等不正之风进行严厉打击和纠正的意图很是

明显和强烈,只是这种为评职称而惯于学术舞弊的背后,除了论文发表不易的原因,笔者认为,更是缘于教育界领域内在的病变。

  首先,学术论著与成果发表的数量及其重要程度,不仅事关教师个人的聘任、工薪、奖金及名誉地位,也事关所在院校或单位的排名、级别及能否进入某重点学科或某项特别工程,这些名目的背后,均和大量的国家资金投入挂钩,有着如此同等利益关系的连体结构,学校和申请人怎能不铤而走险,相互遮掩,热衷于对论文发表的制假造假和欺上瞒下?既使有人因造假被揭露和曝光,学校又怎会轻而易举痛下剜痈祛瘤之决心?

  其次,目前学术界的腐败之风盛行,也很大程度上与相关的惩戒制度过轻有关。尽管人们对学术腐败的现象痛恨已久,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发生丑闻的单位之所以遮遮掩掩,不愿意扩大事态,向社会公开其腐败的过程和处理的结果,其固然有爱护学者的想法,但相信更多的则是怕“家丑外扬”会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因此,既不能保障学者安心搞学术,又不能彻底铲除可能的学术腐败土壤,就无疑为论文等学术的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大开了方便之门,可以说,正是这种错误的观念和制度缺陷,才造成了今日学术造假之风盛行。

  再者,教育界领域对惩治学术腐败尚缺乏全面制约的能力。为有效扼制日渐猖獗的学术腐败行为,教育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但显而易见的是,教育部对此的管辖权很是有限,并不能全面实现制约和惩治形形色色学术腐败行为的远景目标,因此,通过立法,比如迅速建立权威的调查、取证、认定机构,明确界定学术腐败行为和明确量化惩罚机制的指标等等就很是关键,只要加大了法律约束的后发性威慑力,相信不会有多少人敢拿自己的学术生命开玩笑。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下文对论文造假行为进行及时叫停很令人欣喜,但作为一种法规约束,也难免让人有种担忧,就是法规是硬性的,而学术是以实现创新为自由空间的,如果我们不能作到对法规制度的准确把握,不能作到对学术创新的刻意保护和鼓励,没有学术自由的学术创新就有可能导致自欺欺人的虚假学术繁荣,这对于来自教育领域内在病变的学术腐败行为来讲,同样应该让人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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