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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慈善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7:05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5月14日讯(记者 何淼玲 实习生 邹绮文)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慈善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从2006年起,每年10月份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活动(原则上每年一次)。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部队、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捐出一日的办公经费,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活动

募集的资金归口到全省各级慈善会管理,纳入慈善基金体系,专项用于救助困难群众。

  通知规定,各级各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各级慈善组织从本地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一些影响面大的社会救助项目和救助活动,并围绕这些项目和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劝募,倡导国有、民营企事业单位和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以专项救助基(资)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或以单位或个人冠名的形式进行慈善捐助。

  通知要求,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慈善救助活动和其他慈善公益事业。各级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由慈善组织建立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或活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分配情况,定期接受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提高慈善工作的社会公信度。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劝募活动。坚持捐献自愿、量力而行原则。不准下达捐赠指标,不准规定捐赠数额,不准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准从工资、津贴和补贴中扣除捐资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知把每年10月15日前后定为“慈善宣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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