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假药事件”折射出“制度失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7:35 大众网-大众日报

  “亮菌甲素注射液”,现在已经成为一种令人闻之色变的假药。这种假药,已经导致广东多名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而且,生产这种假药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还被查出生产其他假药。目前,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所有药品被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停止销售与使用。(据新华社齐齐哈尔5月14日电)由于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

  康和生命安全,为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

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我国还制定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齐齐哈尔的这种假药能够长久地在市场流通,只能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管理未能起到应有的过滤作用,而法律本身也未对那些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打击作用。

  “假药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才查出,其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既然是“明显漏洞”,何以当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发现?

  这还不仅仅在于生产环节。假药生产出来以后,只有投放市场才能获得利润回报。显然,假药走上销售渠道,其必经的途径就是通过药监部门的检测。一旦药品销售商拥有正规渠道的各种销售“合格证书”和“许可文件”,再指望其他旨在谋利的销售中间环节去加强检测或对检测真伪进行分辨,显然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如果药品流通检测环节出了问题,假药就很容易在市场上畅通无阻。那么,对于齐齐哈尔的假药来说,那些最上端的检测合格的批文到底是如何出来的呢?

  除了生产销售环节的“黑洞”以外,法律手段的失灵,实际上也是形成假药“流通黑洞”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即便在生产、销售环节,获得制假贩假的相关证据,也需要有侦查和强制力量的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另外一方面,尽管我国有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销售假药罪,但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最终往往只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难有足够的震慑作用。

  所以,这一“假药事件”应该提醒我们,当前,要真正堵死假药生产、销售的“流通黑洞”,不论是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