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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班轮企业集体订立运价须在交通部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煜儒 交通部日前向6家国际班轮公司发出告诫通知书,要求远东班轮公会、泛太平洋稳定协议组织等6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须于5月20日之前在其指定媒体上刊发修改声明,声明2001年发布的关于收取码头作业费(THC)的通知对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各成员公司有采取独立行动的权利。交通部强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不得对公平竞争和国际海运市场秩序造成损害,并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请求,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于2002年12月组成调查组,依法对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港口收取码头作业费(THC)展开调查。

  调查机关对船货双方提供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和认定,并于今年4月18日出具了调查结论。调查机关认为,班轮公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享有集体订立运价协议的权利,但应当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通过集体协议,以联合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宣布同时按相同的标准在我国收取码头作业费,但应声明收取码头作业费的决定对各成员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否则客观上限制了托运人自由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不利于班轮公司之间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际海运市场秩序。

  据交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上述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及其成员公司给予告诫,禁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责令班轮公会和运价协议组织修改通知或公告。2、对于订立集体运价协议但没有依法履行备案手续的班轮公会成员和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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