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两份责任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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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8:33 法制日报 |
本报讯林莹 吴春萍 记者杨燕生 由于海南琼中交警对同一桩交通事故作出了两份相互“打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两审法院因此摒弃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判决两名当事人对事故负均等责任。 2005年2月14日下午,在经过国有加叉农场时,两辆摩托车相撞,云某受伤,两车受损。云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1472.3元。经海南省司法医院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另一摩托车主赵某支付了300元后,就拒绝再次支付各项费用,这个僵局最终引起了官司。 云某将赵某告上法庭,索取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26914元。琼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当天,交警到过现场。因现场已被破坏,交警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了《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该通知书认定,现场情况已被破坏,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但交警在没撤销该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05年5月13日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云某负次要责任。 因交警部门的两份法律文书内容相互矛盾,故一审法院对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予采信。为此法院判定两个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所以赵某赔偿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7项费用合计11279.8元。 一审判决后,云某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琼中法院首例不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