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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免“经济困难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8:33 法制日报

  本报银川5月14日电 记者周崇华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已通过一审。为充分体现保护贫弱群体的立法理念,该草案规定,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委员们认为,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因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救治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相当严重。该草案从申请程序、条件和事项三个方面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加以明确规定,为农民工确立了特别保护措施。

  据自治区司法厅厅长马勇霞介绍,宁夏自1997年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以来,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法律援助网络,先后为10万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免费法律服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达1230万元。但是,由于经济相对落后,且大部分市、县财政困难,一些市、县政府尚不能充分履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职责。更为重要的是,全区每年有近百万贫弱群众渴求法律援助,但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却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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