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物业条例草案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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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8:38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任宣 日益凸现的物业管理纠纷已成为当今一大社会矛盾。记者从广东省有关部门了解到,即将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有利于广大业主的规定,如开发商“在出售物业时有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管”等都将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物业管理公司殴打业主将被吊销资质”等,都让人感受到该法规将成为业主维权的一把“尚方宝剑”,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该草案正在向市民征求意见。 据了解,草案不仅对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同时还规定,已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或物业管理区域首套物业交付使用满两年的,应当选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管,并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避免新旧管家“打架”,按照草案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物管的,原物管应当在7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完整移交有关物业、物品和档案资料,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原物管规定退出物管区域的,应当免费提供原合同规定的物管服务;在这期间,新选聘的物管则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该草案也对业主收楼前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作了明确规定。如物管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业主的物业,物管费用由开发商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交付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在该草案中,对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内容新增了一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若违反,将被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这一条例,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这一条例打破了房地产业内长期以来的一些营销行规。只要开发商愿意将这部分费用直接交给物业管理企业,向小业主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也是可行的。 而备受关注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业主们有了自主权。该草案规定,普通住宅(别墅和低容积率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其他住宅属于普通住宅)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该草案对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例作出了细化,并明确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依法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物业管理企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此外,开发商无偿提供物管用房也是该草案的一大亮点。记者在该草案中看到,开发商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100平方米。 而该草案对于类似物业管理公司殴打业主等行为进行了有力的约束:物管人员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采取人身、财产侵害等报复行为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据了解,作为地方性的立法,此次将要出台的该草案也因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正多方征集意见,并请来专家和物业管理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同时,广东的业主们正通过网络、邮件或亲临意见收集联络站等方式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有关专家称,该修订草案同原来的条例相比,许多内容有了进一步的细化,可操作性和法律执行效率更高。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