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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执法检查之后,检察机关认真落实立法部门要求高检院积极改进工作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9:11 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5年8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就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作了报告。报告披露的一些问题在检察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

  去年底,高检院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律师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后,贾春旺检察长作出批示,要求各级检察机

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改进工作,依法保障律师在有关诉讼环节的执业权利。

  经过整改,今年3月,高检院派出四个检查组,分赴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市,对执行和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4月16日,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说,针对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律师法执法检查所揭露的问题,高检院从多方面改进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查摆问题与落实整改并重

  委员意见:当前律师执业困难较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律师参与诉讼调查取证困难较大,律师能查阅的刑事诉讼案卷材料少。

  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重要性认识的同时,高检院对照近年来下发的保障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认真查摆在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阅卷权、通信权、会见权等各项权利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摆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

  从查摆情况看,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不批准,有的对会见时间和会见内容随意加以限制,也有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不注意听取律师的意见。针对查摆出的问题,高检院督促各地检察机关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一些检察院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情况纳入执法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一些检察院设置了单独的律师阅卷室,配置相应的办公设施,保障律师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在此基础上,不少地方检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如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院也加强了与司法部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正在就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问题进行研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

  清理12个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委员意见:“两院”要尽快清理与律师法规定不相吻合,甚至相悖的文件,为律师执业提供一个更加统一透明的制度环境。

  高检院对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由其制定的、仍在生效的涉及律师执业的12个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清理中,虽然没有发现与律师法不相吻合的问题,但是检查组注意到,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是实践中造成律师会见难等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12月,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完善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制度。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四个检查组,分赴重庆、四川、贵州等地,对执行和落实此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调取证据,以及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处理律师投诉的情况。

  针对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存在的困难,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落实专人负责制,以保障律师的权利。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要指定专人接受材料、办理会见事宜,并记录备查,防止出现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人负责的情况出现。同时,高检院进一步强调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程序和地点,要求严格执行高检院的有关规定。

  就保障律师权利专门发出通知

  委员意见:律师阅卷难、取证难,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存在的法律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建议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制度,全国人大也要对律师法及涉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规定作出修改。

  针对目前检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充分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通知中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一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的会见、通信、阅卷、取证等诉讼权利;二要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要加强对干警的业务培训,把律师法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其他有关规定,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四要在业务考评考核中,将贯彻实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作为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五要正确处理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说,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这个重点,加强同司法部、公安部的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关于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解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问题;要结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实际,研究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保障律师参与权问题等,以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尚晓宇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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