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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利益关联 实现相互监督全面推进村级民主治理的两个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9: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今年春,河北省邯郸县代召村、北井寨村两个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砸票箱、撕选票、打伤参加竞选的村民,甚至殴打记者,使村委会换届选举看起来更像一出“闹剧”(4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自1999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村级民主开始蓬勃发展,以村民选举为基础的民主机制开始成为村民自治的主导向。然而,在制度引进的同时,也悄

然滋生了利益格局的裂痕,传统乡村治理的权力结构被打破,新的利益冲突不断产生。为了争夺选举背后的公共权力,暴力、威胁、贿赂等破坏选举的行为时有发生。

  对于这些破坏选举的行为,不少人主张要依法规制,通过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或修改《刑法》,将严重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定罪处罚。这固然是一个不错的法律安排,但其指向明显限于选举本身。在我看来,关注中国村级民主治理的发展,绝不能停留在选举的关口,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后选举时期”的民主实践。

  在理想层面,我们追求的民主就是当家做主,人人按自己的意志决定社会上的事务。但在很多时候,人们基于不同的利益产生相互对立、不能兼顾的民意,人人当家做主就等于无人当家做主。因而在实践层面,民主的实现必须产生一种权力使民众的意志统一于该权力之下,这就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集中”。作为一种运动或实践意义上的民主,并不排斥权力,关键在于确保权力生长在公意的基础上并始终为公益而运作。对于中国农村的民主建设来说,选举只是为了在公意的基础上产生这种公益性的权力;而权力产生以后的运作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是民主的核心。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整个民主的过程受强烈的利益主导,村民即便通过民主选举将治理权授予一个优秀的人,但如果权力在运作中不能排除不当利益的诱惑,他就完全有可能不考虑多数人利益,而转为考虑其个人和家族利益。因此,村级民主治理的关键,在于实现对权力的监控,及时驱除不当利益的引诱。

  遗憾的是,由于立法上缺乏周密的监督机制,如《村委会组织法》只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大体原则要求,对于村务公开的具体程序、方式及怎样保证公开的真实性等都规定不详;加之处于熟人社会的环境里,乡镇因为与村干部形成了极为现实的利益纽带而对其疏于监督,村民也因为碍于情面而难以实施监督。所以现实中对选举产生的村公共权力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监控,甚至连村民法定的罢免权也经常停留在纸面上。

  这种一元化的权力结构和监督的虚置,导致村官一旦当选就大权在握,村干部几乎成为无人监管的“肥缺”,公共权力很容易演变成牟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如此,在利益的诱导下,为了获取选举背后的公权力,竞选者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甚至贿赂、暴力,打压异己。在这种权力带来个人利益的背景下,村委会选举就会成为一场利益争夺战。而由于村民对民主实践的熟练程度不高,一旦选举操作失当,往往容易引发恶性冲突。

  不难看出,如果没有很好的权力制衡机制,民选出来的掌权者依然可以不对选民负责。而只有用详尽的制度手段和操作程序,在选民与村干部之间建立监督制约关系,使村干部任何违背村民意愿的公权力行为都会由于受到来自村民多渠道的约束而很难发生,使村民群众可以成功地将自己的意愿借村干部的公权力行为表达出来,才能确保选举在去利益化的背景下正常进行,才能实现村民自治的愿望。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将“直选”标榜为民主的典范,甚至将其等同于民主。作为一个实践的过程,民主实际上暗含于现实的治理生活之中,选举只是民主的外壳。如果不能实现民主的决策、民主的管理和民主的监督,不能对“后选举时期”的公共权力实行有效的监控,选举必将失去民主的意义。

  因此,村级民主治理的核心,是通过一系列刚性的制约机制,在相互熟识的村民之间形成共同的利益关联,而达成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约束,以最充分的程序机制实现选举的公意表达,以最精密的约束机制确保治理权力的公共性,让民主在制度的呵护中健康生长。

傅达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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