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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荣辱观必须公正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9:40 正义网-检察日报

  

树立荣辱观必须公正执法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方工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仅是对社会成员个人欲望、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其利益的促进和保障,即能够有效保障作出社会贡献的人获得相应的回报。

  当然,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会自行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人的行为准则,只有社会成员感到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优越性时,才会对其产生信任并乐于奉行。也就是说,群众通过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得到实惠,才能理解、重视、喜爱、信仰并自觉实践这种道德理念和精神追求。

  如何使这一成果得以实现?首先,必须具备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缺乏公平正义,就会导致讲不讲荣辱获利一样,甚至讲荣辱吃亏、不讲荣辱得利的怪现象,这将极大阻碍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意义的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不应该也不可能让群众在长期牺牲应有利益的境遇中去学习和弘扬优秀文化和良好风尚。

  其次,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离不开依法治国。

  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成员的个人习惯和整个社会的惯常状态,这是法治社会的应然面貌;而且,相对于遵守法律来说,执法更是关键,即法治社会的形成,不仅依赖于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和自觉遵守,更取决于执法者在坚定的法律信仰指导下公正执法。公正执法能够使代表人民利益的良法得到贯彻,使法治的阳光惠及每个社会成员,也能够让社会成员对执法机关产生信任,信服其所做出的执法行为。反过来说,执法不公,破坏的不只是具体执法者的形象和特定执法行为的公信力,而且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尊严与神圣。

  对于从事司法职业的人来说,首先应当是守法模范,时时刻刻自觉守法,其次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增强为民执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强化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自觉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

  尽管执法者自律内省为社会公众所期待,但是,权力自我扩张,私欲因权力介入而膨胀,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些得到普遍认同的公理要求监督与制约机制必须到位。只有建立健全执法规则、程序、监督、责任追究等机制,才能保证执法机关公正执法、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只有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使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才能使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这一切,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否实现。

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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