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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巨额不明财产咋算“主动交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09: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一案在宜昌宣判。宜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消息传出舆论坊间一片哗然,人们不解:刘志祥“雇凶杀人”该不该判死刑?涉案4000多万元被判死缓,量刑标准是不是轻了?该不该对贪官慎杀?

  贪官涉案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却只判死缓,这是近年来对贪官量刑的特点。如“安

徽第一贪”尹西才、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等等。对此,法院总有轻判的理由,甚至有一套模式化了的判决词:“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赃款赃物全部追回”是否就该从轻发落暂且不说,我想问的是:贪官拥有巨额不明财产,究竟算不算“能主动交代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据报道,刘志祥涉案金额多达4000多万元,其中不明财产是1000多万元。相对于4000多万的涉案总额,刘志祥1000多万的不明财产比例还算是小的。原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韩明亭,受贿金额是115万余元,却有人民币1331万余元、4000余美元、黄金观音像1台、千禧年纪念金条4根计300克、名牌手表2块等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这就是说,韩明亭的不明财产是“已明”涉嫌受贿财产的11倍还多,笔者绝不相信,以贪官之精明,会在上千万的财产上突然犯糊涂,难道上千万的财产是从天上掉下的,以至于把贪官给砸晕了吗?

  贪官当然没有晕,恰恰相反,他们非常清醒和精明,他们的精明之处就在于,恰好地把握了供述罪行的尺度,既使得控方和法院认定了他“主动交代”的情节,又能钻“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空子,因为,“地球人都知道”,在咱们国家,来源不明的财产无论有多少,其最高量刑也不会超过5年。因此,一件非常清楚的事实是,贪官们上千万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实不是“不能”,而是“不愿”,既然是“不愿”,能说他们对于犯罪事实的供述属于“主动交代”吗?能认定他“具有自首情节”吗?

  许多贪官在案发后都能在一些细枝末节上“如实”交代,有时甚至还主动揭发他人,以争取有立功的表现,但是,对于自己已经暴露出来的巨额钱财,却竭力“忘却”,以便能够认定属于“来源不明财产”。事实证明,贪官的这一策略,往往能够收到奇效,刘志祥及其他被判决死缓的巨贪,不是都“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并因此而逃过死刑的吗?□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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