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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孙子爷爷奶奶也有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0:34 贵州都市报

  昨日,陈女士来到省妇联寻求帮助。据了解,她于1995年与丈夫结婚,一年后儿子小明出世。她平时孝顺公婆,一家过得和和美美。夫妻俩还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公公单位的福利房。2004年丈夫遭遇车祸死亡,随后陈女士就搬出了购买的福利房。现在陈女士生活窘迫,打工一个月几百元的收入只够交房租。眼看儿子就要上初中,公公婆婆都是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每个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工资,却拒绝资助。面对数千元的学费,陈女士真是一筹莫展。

  省妇联法律顾问陶朗律师: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祖父母抚养外孙子女属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在法律上,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必须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均已死亡;其次,必须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我国法律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关怀,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互助关系。

  《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说明在法律上,不光父母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孩子同样有抚养义务。在陈女士下岗无力抚养儿子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对小明是具有抚养义务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陈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爷爷奶奶对小明履行抚养义务。作者:王利环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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