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巨贪纷纷被判死缓引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0:52 信息时报

  北京消息 4月30日,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在宜昌被判死缓。结果一出来,民间议论激烈,网络上引发“是否判轻”的热议。至今围绕本案讨论的焦点是:刘志祥“雇凶杀人”该不该判死刑?涉案4000多万元被判死缓是不是轻了?该不该对贪官慎杀?

  判死缓是否太轻?

  据悉,与其他获罪判“死缓”的贪官一样,刘志祥“免死”的原因也在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

  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的死缓犯最后都会“免死”,因此,“死缓”与死刑比起来,可谓一生一死,天壤之别。

  对此,有评论质疑,对巨额财产的来源,刘志祥讳莫如深,怎么能算是“主动交待”?其次,所谓“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成立。刘志祥一直在包庇违法犯罪者,何来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

  多数网友认为判轻了。一个帖子这样写道:“就算他自首立功减了刑,但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啊,而且杀的是举报人,还不算情节严重吗?”

  “雇凶杀人”该否判死刑?

  同为“雇凶杀人”,刘志祥案让人联想到此前被执行死刑的亿万富翁袁宝璟一案。

  对比两案“雇凶杀人”情节,有人质疑:“袁宝璟三兄弟也是因为雇凶杀人,虽然提出要向国家捐500亿元,而且也要检举他人,都没有保住三条命,他们与刘志祥应是有可比性的。”

  记者注意到,判决中刘志祥雇凶杀害高铁柱,是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两字之差,使判决结果发生了质的变化。对此,法院认为,刘志祥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

  贪污多少钱才能判死刑?

  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而有期徒刑最高15年。贪污多少判10年?多少判死刑?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2000年,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00多万元而被判死刑。此后,这个标准越来越宽松。而刘志祥的涉案金额,已达4000多万元,在副厅级官员中的贪污受贿金额中,名列前茅,但最终被判死缓,让不少人生出质疑:法律是不是对贪官越来越宽容了?

  贪官量刑有“慎杀”趋势?

  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于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可以考虑不杀。

  “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人具有威慑力是无疑的,但不能夸大这种威慑力,从刑罚功能角度分析,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合理、不可避免、及时的刑罚,才是最有效的刑罚。”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萧中华教授如是说。

  但是,也有不少人质疑:在当下不少审判贪官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外施恩”的思维已经逾越了“嫌犯并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等先决条件。

  更有一些专家担忧:长此以往,贪官腐败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更会使群众对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和动摇。

  《民主与法制时报》供稿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