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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推脱之意 八年未曾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2: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宁波晚报讯原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段长陈友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辖区公路养护和维修过程中,多次非法索取及收受个体包工头邹某的巨额贿赂。记者昨日获悉,陈友福犯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时年44岁的陈友福(副处级)在1994年1月至2004年1月,担任北仑区公路管理段段长期间,个人收受北仑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某10万元现金和3000元美金;以单位名

义收受邹某15万元。

  庭审中,陈友福和辩护律师辩称,收受邹某10万元现金之事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陈友福在接收邹某10万元现金时有推脱之意,主观上没有占有该笔现金的故意。在收取现金后又以邹某的名义将该笔钱存入银行,在客观上没有最终控制权。但事实上,陈友福在收受邹某的10万元现金之时有过拒绝之意,后终将该笔现金收下并藏匿于家中,两年后在未告知邹某的情况下将该笔现金以邹某名义存入银行6年,其间每隔一年续存一次,所得利息为其个人消费使用。公诉机关认为,8年来陈友福完全有条件及时退还所收的现金,但其均未有所表示或行动。由此可见,陈友福对该笔存款具有占有的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陈友福犯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并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姜恒 周玲 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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