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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制造了“假药”背后的“流通黑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3:51 云网

  □单士兵

  “亮菌甲素注射液”,现已成为令人闻之色变的假药。这种假药,已经导致广东多名患者肾衰竭。而且,生产这种假药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还被查出生产其他假药。目前,此事已经引起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视,并要求全国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所有药品。

  “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假药,也是毒药。因为,它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延误患者的病情的治疗,更可怕的是,它直接将毒素植入患者体内,吞噬着患者的健康生命。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目前已被当地公安部门查封停产,国家药监局也要求全国停止销售和使用该公司的所有药品。至于造假者最终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相信不久会有下文。我所关心的是,如此危害生命健康的假药,何以能够堂而皇之地从生产企业最终进入医院,被临床使用的呢?换言之,假药畅通无阻,岂不说明当前的医药流通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吗?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

  比如,在《药品管理法》第33条中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为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我国还制订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现在,齐齐哈尔的这种假药能够长久地在市场流通,只能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管理未能起到应有的过滤作用,而法律也未对那些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打击作用。

  比如,“假药事件”发生之后,有关部门才查出,其生产环节存在明显漏洞。既然是“明显漏洞”,何以当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发现?类似这样的管理失灵,这些年让我们已经产生出极大的“审丑疲劳”了。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生产环节。假药生产出来以后,只能投放市场才能获得利润回报。显然,假药走上销售渠道,其必经的途径就是来自药监部门的检测。众所周知,一旦药品销售商拥有正规渠道的各种销售“合格证书”和“许可文件”,再指望其他中间环节去加强检测或对检测真伪进行分辩,显然是不现实的。而对于假药的最终使用者,即患者来说,他们根本就不具备任何识别真伪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上级药品流通检测环节出了问题,假药就很容易实现在市场上畅通无阻。那么,对于齐齐哈尔的假药来说,那些最上端的检测合格的批文到底是如何出来的呢?

  此外,这些年来,尽管我国有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销售假药罪,但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最终往往只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难以发挥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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