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限时倒垃圾”的规定应当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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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4:52 温州新闻网 |
早5时30分至8时,晚7时至9时,今后沈阳市民将必须在这两个时间段内倒垃圾,违者罚款20元-1000元。这是沈阳市文明办、城管局和行政执法局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收集管理和清运工作的通告》中的内容之一。(《人民日报》5月11日)笔者多少也算见过点世面,到国外旅游、考察期间,不止一次打听过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但从未听说过有倒垃圾不定时也要罚款的规定。国内其他地方有无类似规定?笔者查阅了一下,暂没发现。沈阳相关部门之所以“敢为人先”,估计基于这么两点:一是市民倒垃圾在时间上“随心 所欲”,以致城市垃圾得不到及时的收集、清运,甚至有碍市容观瞻;二是城市垃圾收集、清运工作量日渐增大,环卫部门人手、设备相对有限,所以只得作此硬性规定,以确保及时清运,进一步彰显城市“文明”。站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要求市民定时倒垃圾可能好处多多,但从广大市民的工作、生活实际出发,这个规定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众所周知,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不一样,产生的时间谁也说不准。比如,某家庭主妇上午8点以后买了只鸡或买了条鱼,剖了以后内脏怎么处理?大热天的,难道也要等到晚上7点以后再扔到垃圾站去?再比如,一家老小正好在禁倒垃圾时间赶乘飞机外出旅游,难道为了做个“文明市民”或免于经济处罚,只有让垃圾堆在家里发霉发臭,乃至污染室内环境不成? 显而易见,出台倒垃圾不定时也要罚款的规定,一则说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共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在解决某些城市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时,不能主动从如何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上找原因、下工夫;二来表明相关部门对依法行政缺乏正确理解,以为有行政执法机构参与颁发的“红头文件”就能替代行政法规,就可以任意挤压公众的私人生活空间。第三,相关部门想当然地以为“罚”字当头,既无须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又可遮掩自身工作上的种种不足之处,垃圾处理难题便可迎刃而解。 这个规定,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应当流产。 来源:《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