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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四地法院公开宣判四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6:3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 田雨)1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4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林荣周、赖寿强、张庆合、赵维新等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被告人林荣周在他处购进DVD光

盘29760张后,在贩卖其中的5260张时被查获。剩余光盘在其暂住地被查获。经鉴定,上述光盘全部为非法出版物,价值59520元。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林荣周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维新系台湾加通企业有限公司前任董事长。自2001年8月始,被告人赵维新伙同赵维伦、赵定安未经批准在上海设立了加通公司驻沪办事处,组织生产假冒的TOYOTA(丰田)、NISSAN(尼桑)、MAZDA(马自达)、MITSUBISHI(三菱)汽车配件及外包装产品。自2005年2月,共组织生产上列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数量230余万个,其中,已销售部分金额为1475万余元,未销售部分金额为45万余元。根据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赵维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赵维伦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赵定安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9年始,被告人张庆合先后向他人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4万余件。2005年1月,张庆合再次销售作案时被抓获,同时查获未及销售的“双沟”“洋河”“乾天”等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10万余件。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张庆合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赖寿强与赖煜周(在逃)纠合赖燕钦、赖万平、何扬承、梁为军、何俭忠、何增忠等人共同制售假进口酒。赖寿强与赖煜周负责联系购进散装白兰地、威士忌等低价进口酒、假冒的进口酒瓶及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包装品,由赖燕钦、赖万平、梁为军、何俭忠、何增忠、何扬承等人假冒“轩尼诗”“芝华士”等品牌的进口酒进行销售。至2005年6月,共向天津市的郭莹销售假进口酒4000余瓶,金额近24万元。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判处主犯赖寿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赖燕钦等其他7名被告人1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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