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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时评写作与个人生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7:06 国际在线

  作者:马少华

  最近看到一篇评论《时评家某某某有没有卖房的勇气》,使我意识到,对时评作者个人道德问题的关注已经来了。时评写作与个人生活终于被联系到一起了。随着时评写作逐渐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影响,这是早晚要来的。

  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国内媒体普遍发展的时评写作,固然是公民表达权的一种实现,但这样的表达,因其产生社会范围的影响,作者个人就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我觉得,我们应当把纯属一般个人道德的问题放在一边,主要关注那些与写作相关的道德问题:个人的道德尺度是否和如何影响了写作?这样的影响在大众传播中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样,我们就不是在关注随便一个普通人的道德问题,而是在关注一个时评写作的道德问题———特别是那些不是偶尔表达,而是持续写作,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的人。

  但是,我们还没有标准。有人以一个最简单、最普遍的道德标准———“言行合一”来要求时评作者。这个标准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于是我就看到了《时评家某某某有没有卖房的勇气》。此文指出:某时评作者在自己的博客上叙述了他“作为一个‘房奴’的酸甜苦辣”;而在报纸上却发表了“不买房的四个理由”———看出这两种态度的差距:“既然你早就已经买了房子,别人买不买房关你什么事,大不了你不开口说话就是了,何必要讲别买房的风凉话,让买不起房的人心里更难受?奉劝想买房者不买房,你租房子给他们住吗?他们‘以后有了孩子’,你帮着解决日后入学的难题吗?”最后在标题中将了人家一军。

  这就是对时评作者适用“言行相符”标准的一个例子。它其实可以推得更广一些:如果你没做到,你就不能写到。如果你是这样做的,你就只能这样写。这个标准不失为一个较高的自律标准。比如早年《大公报》的主笔张季鸾先生嗜烟,所以从来不写劝人戒烟的评论。他认为,戒烟虽是好事,但因自己不能做到,就使戒烟的评论失去公信。直到他有一天戒了烟之后才写。

  但是,我仍然对这种标准适用的边界抱有疑虑。因为我看到一篇贴在网上的评论后面的留言:“这是一篇充满理想主义的评论。第一,理想主义法律观;第二,理想主义社会诉求。试问:连评论者自己都觉得很勉强的诉求,理智的公众会受到影响并认可和接受吗?我们由此应该反思评论者的双重态度问题。”显然,这种推论的逻辑是:因为做不到,就不应该在评论中提出理想主义的诉求,否则就是言行不一、双重人格。我由此担心的是:如果按照这样一个标准的话,我们可能就只会在评论中看到更少的理想主义;当我们把评论对社会的诉求捆扎在评论者个人或普通人实际生活的水平线上时,我们的评论,乃至社会舆论就失去了批判的力量和理想的力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只有少数具有崇高道德品德和清白无瑕的生活的人,才有资格写作评论。那么,评论不是更多,而是更少了。

  我另外担心的是:我们如何才能以个人生活的事实来考察评论本身的道德?这样做,只会使我们更多地搜集个人的事实,更多地进入个人的生活。结果是把道义审查引向任何一位个人生活选择与其作品内容“不符”的时评作者。这有不可测的道义风险,结果可能会像“虐猫事件”一样,谁都没法对结果的公正负责任,而当事人的个人生活与信息已经到处传播、受到损害。

  一个目标,一种标准,有其利,也可能有其害。对评论者个人生活的道德关注,也是如此。我们当然有理由要求更真实的表达;但是,更严格的筛选标准也可能使我们只能看到更少的表达。我的意思是:除了更少的人“有资格”写作时评之外,人们也会更少地表达自己的生活———在私人博客或大众媒体。这对于一个走向开放社会的言论生态,到底是利还是害呢?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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