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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来督促老赖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8:00 光明网
池墨

  五一期间,有两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一是上海市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不少企业自行规定,“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每小时5元计发”等。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出,这种“一律按照”“统一执行”的“一刀切”做法,看似公平,实际上却可能损害一部分劳动者的利益。(《新京报》4月30日)另一个是新华社发的消息说,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现代快报》5月2日)这两则新闻之所以引起我的注意,一是节日期间,社

会对劳动者的权益比较关注,二是虽然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却没有受到任何惩诫,让人感到茫然。

  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报告说,农民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而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典型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11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报告称,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且标准调整缓慢,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劳动法》颁布多年,但劳动者的权益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地位和待遇没有明显提高,这是法制的乏力,社会的悲哀。

  在读新闻的同时,笔者一直在思考,是什么造成了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是造成劳动者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却没有机构来监督《劳动法》的执行,使《劳动法》变成一纸空文。用人单位无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埋单,而劳动保障部门也无需为自己的失职担责,剩下的自然是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其实,仔细分析这两则新闻,我们可以从中找到问题的症结。既然“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劳动者的利益受损,那么为什么不去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挽回劳动者的损失呢?既然调查发现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那么,为什么不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罚?为什么不为这76%的农民工维权,帮他们讨回加班费?找到了“病因”,还得对症下药,才能根除顽疾,如果只是进行诊断,了解了病情,却不去“动手术”,那么,病症还会继续折磨我们的肌体。知道了病因,了解了病情,有《劳动法》这个处方,剩下的就是靠劳动保障部门这个医生去做了,而不是依靠病人去抵抗,须知,劳动者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是微弱的。把维护《劳动法》这个重任让劳动者自己去扛,显然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同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严重失职。如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能负起责任,积极行动起来,以《劳动法》作坚强后盾,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何惧用人单位违法乱纪,何愁劳动者的利益不保?对发现的问题不去解决,却仅仅满足于发布一个提醒,或者是写个调查报告,然后抛之脑后,那么,对维护劳动者权益还有什么意义?对照《劳动法》,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将76%的农民工被剥夺的加班费追讨回来,才是我们应该做的。更重要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加以处罚,才能做到以儆效尤,才能保障法律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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