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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老板利用感情诈骗百万沦为阶下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18: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李京华 张涛)42岁的天津市福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良,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状况,通过婚介公司与未婚女性交往后,利用“感情”以借款为名,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先后诈骗148万余元人民币。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王瑞良有期徒刑13年。

  2001年12月期间,王瑞良化名王君,通过婚介机构与张某相识。王瑞良向张某谎称

自己在国外居住多年后回国,1998年离婚以后至今没有再婚,母亲与亲戚一起在日本居住。他称自己在天津、承德有造纸厂,在北京有实验室,主要客户包括三星、惠普等知名大公司,国内的主要竞争对手是3M公司等,从而骗取了张的信任。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间,王瑞良以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签订合同需要向他人支付好处费等虚假借口,先后多次以“借款”名义从张处骗取18.3万元人民币、22.2万元港币及5.55万美元。

  2002年6月间,王瑞良又采用相同方法与孙某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他谎称自己父母双亡,已经与妻子离婚,从加拿大回国后独自在北京生活,目前在国内做生意,妻子和女儿都已定居美国。2002年7月至9月期间,王以天津市福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急需资金购置造纸设备等虚假借口,先后两次以“借款”名义从孙处骗取61万元人民币。2004年2月26日,王瑞良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瑞良以自己未虚构事实,且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瑞良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状况,通过婚介公司与未婚女性交往后,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而实际上大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其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在被害人向其索要借款时关闭通讯设备。王瑞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实施了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从而,利用“感情”诈骗上百万元的王瑞良最终沦为阶下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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