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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不用再预付学费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0:00 东南早报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老两种办法”

  早报讯(记者黄艺芬)日前,省物价局等部门出台《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据介绍,民办学校对学生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代办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收取代办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需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培训费、住宿费标准,则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批准办学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领税务发票。

  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政府应按协议核拨教育经费,所接纳该部分学生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技工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此外,收费必须公示,除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相关新闻民办学校收费清退有标准

  代办费一律按时结算

  早报讯(记者黄艺芬)民办学校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所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可以申请退还吗?据介绍,此次出台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以上收费清退标准做了规定。

  根据规定,民办学校学生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时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按学年进行收费的

  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内,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和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二)按学期进行收费的

  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

  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被开除学籍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此外,以上两种收费的学生,若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也按以上规定办理。

  根据规定,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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