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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旅馆遭刺伤医药费谁承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3:12 深圳特区报

  住旅馆遭刺伤医药费谁承担

  旅馆称小偷入住没登记,律师认为旅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报讯】(记者林彦龙文/图)邓先生两兄弟14日在坂田街道五和中路“兴发旅馆”住宿时,被一个进入他们房间偷手机的小偷用刀刺伤。昨天,两人与旅馆负责人就旅馆

是否应该付医药费发生争执,有律师认为,旅馆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偷在客房刺伤两兄弟

  邓先生兄弟俩是做服装生意的,5月13日晚,他们入住兴发旅馆的507房间,14日早晨8点,哥哥起床上洗手间,出门时没有锁门,只是将门虚掩着。等他回来时发现一个人拿着他弟弟的手机从房间里出来,走到501房间。兄弟俩于是追到那个人的房间里,将那个人拉回507房。当兄弟俩准备报案的时候,那个人突然掏出一把长十几公分的刀子刺向他们,哥哥的左肩膀被刺了一道一厘米左右的口子,弟弟则比较惨,左脸颊被刺伤。两人奋力把小偷抓住并在他人的帮助下扭送派出所。弟弟的脸上缝了14针,治疗共花了800多元,由于当时身上没钱,兄弟俩要求旅馆支付医药费,但被拒绝。

  旅馆:小偷入住没有登记

  旅馆负责人陈先生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偷入住时并没有登记身份证,而他的旅馆是13日才从别人手上接过来的,手续都还没办。他认为,小偷和这兄弟俩的事情属于刑事案件,应该由派出所处理。

  律师:旅馆行为存在过错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王朝晖律师。王律师表示,旅馆责任人没有依行业规范履行登记手续存在过错,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王律师表示,该事件中小偷对邓氏兄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小偷无法赔偿则应由老板先行赔偿,然后老板再向小偷索赔。在小偷被抓,兄弟俩又没钱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应该由旅馆老板先行垫付。(请邓先生领取报料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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