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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面对两家单位征收同一费用,并且各有依据,这让企业无从选择——伊川水资源费征收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4:54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同时面对两家单位征收同一费用,并且各有依据,这让企业无从选择——伊川水资源费征收之争

  

同时面对两家单位征收同一费用,并且各有依据,这让企业无从选择——伊川水资源费征收之争

  

同时面对两家单位征收同一费用,并且各有依据,这让企业无从选择——伊川水资源费征收之争
核心提示

  伊川县城周边村庄的企业,几年来一直困惑和无奈着:两家单位同时争着收水资源费,一家是县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办),一家是县水利局。近日,记者赴伊川调查发现,水资源费征收之争的背后,显露出机构改革滞后带来的矛盾。

  明星企业受委屈

  洛阳铜牛电气有限公司位于伊川县城关镇罗村。

  5月11日上午,刘志强望着窗外的大雨,下意识地嘟囔一句:“那个水费单子可得收好喽。”“哎。”对面的办公室人员小王机灵地答应一声,赶忙翻出伊川县水利局不久前开具的发票,仔细看了一遍,又小心收好。

  刘志强是洛阳铜牛电气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生意经营得红红火火,但有一件心事却一直无法解开:水资源费到底缴给谁?

  去年,伊川县节水办来公司收了1200元水资源费。过了一段时间,县水利局又来人征收水资源费,刘志强拒绝缴纳,理由是:不应该重复缴费。后来,县水利局以拒缴水资源费为由,将洛阳铜牛电气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公司应向水利局缴纳2500元水资源费,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不过,后来这件事不了了之。

  今年3月份,伊川县水利局的人员先到这家企业征收水资源费,经过讨价还价,刘志强缴费1000元。后来,县节水办的人员以同样名义来收取费用时,刘志强给予回绝。

  “我不会同时给两家单位缴同一费用。”5月11日上午,刘志强告诉本报记者,宁可工厂停止生产,他也不愿意多缴费用。不过,他算了一下,去年把水资源费缴给节水办,今年将此费交给水利局,“两家扯平了”。

  洛阳铜牛电气有限公司是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科技企业,曾因多项技术成果而成为当地的明星企业。但作为这家明星企业的负责人,刘志强感到“委屈”。

  “我们常常因为缴费问题而牵涉不少精力。”刘志强说。以前公司曾成立专门的办公室应付缴费,后来因成本过大,将这个办公室撤掉了。

  “先到先得”的“潜规则”

  和洛阳铜牛电气有限公司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很多,伊川县城周边的彭庄村、窑湾、周村、野狐岭、罗村等多个地方的企业都遇到不知向哪家缴费的为难事。

  “先到先得,这是我们的潜规则。”伊川县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私企负责人说。

  许多企业选择了这种不成文的办法:无论县水利局还是节水办,哪个单位先上门收费,就先缴给哪个单位。但是,他们担心,这样做是否真正能够解决问题。

  彭庄村,麦佳面粉厂。今年春节过后,县水利局和节水办分别派工作人员上门征收水资源费,两家单位都分别认为,另一家收费是无效的。面粉厂为此进退两难,后来干脆把100元水资源费缴给了节水办;不料,当水利局来催费无果时,提出将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追缴。

  耐人寻味的是,与麦佳面粉厂紧邻的伊川县保温材料厂,缴费同样在3月,却将今年300元的水资源费缴给了县水利局。

  “如果节水办派人再来催缴水资源费,真不知该怎么办。”保温材料厂的老板忧心忡忡。

  据了解,由于不知到底向谁缴费,许多企业干脆拖着不缴水资源费。去年,县水利局曾将这些不缴费的企业和仅将水资源费上缴给县节水办的企业提起诉讼,判决结果几乎完全一致:水利局胜诉,企业应向其缴纳该年度水资源费。

  为此,那些已经向县节水办缴过费用的企业,至今还有不少困惑和怨言。

  据知情人透露,由于县水利局和节水办争着征收水资源费,企业往往利用这种“竞争”来与收费单位讨价还价,企业因此“降低成本”。

  地方文件与法规“撞车”

  对于洛阳铜牛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志强来说,仅靠“潜规则”还不够。

  他分别向县水利局和节水办索要收费的相关文件和法规。“以此之盾,挡彼之矛。”遇到不同单位上门收费时,他就会拿出另一家收费的依据,以此“协调”两家单位。

  “这种局面,确实弄得我们很尴尬。”5月11日,伊川县水利局水政股姓李的股长告诉本报记者。他说,水利局是依法办事。但是,由于历史形成的一些原因,节水办仍在沿袭原来的职能,造成目前两家共同征收水资源费的局面。

  在今年2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在第三条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伊川县水利局是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按照条例规定,应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

  然而,伊川县节水办则一再表明:“我们一直是按照规定收费。”5月11日下午,县节水办人员出具了一份2003年7月20日伊川县政府的决定。

  里面说:“县机构改革前,节水办作为县城规划区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目前节水办划归水利局管理的方案没有实施,经县政府协调,仍然由建设局管理,节水办的原管理职能和范围不变。”

  从这个决定出台至今,伊川县政府没有再出台关于节水办变更职能的规定。因此,节水办认为,他们的行为属“合情合理”。

  “协议”中的争议

  县水利局李股长认为,经过县政府协调,水利局也认可节水办继续行使征收部分区域水资源费的事实,但是,双方在区域确定上一直“模糊不清”。

  2005年7月25日,该县召开了一次县常务会议,这次会议纪要里提出:“县城规划西区以及伊河东的一电厂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费仍由县建设局负责征收,其他地区由县水利局征收,该体制延续到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正式运行后再行研究决定。”

  作为伊川县建设局的二级机构,节水办一直以此作为其征收水资源费的新地理依据。

  但是,县水利局认为,这个规划并没有对村庄进行严格的界定,而且,“在城市扩大中,规划区肯定会不断的变化”,水利局的“地盘”会因此越来越萎缩,“这与水利局应得的权力相悖。”

  其实,早在1993年7月20日,伊川县政府出台的“关于水资源征收权属划分的会议纪要”就规定:在洛阳市《水法》实施细则下达之前,15个乡(镇)的水资源费由水利局征收。而由城建局(节水办)征收的区域则是城关镇南府店、北街、西场和周村、水寨乡水寨村、吉么村。

  “这里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具体。”李股长说。

  从本报记者调查的情况看,两家单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的区域正是这个“纪要”与城市规划区里交叠的部分,从而形成两家权属交叉。水利局和节水办都承认,正是因为这个一直未明确下来的界限,造成重复收费。

  解铃尚须系铃人

  水利局与节水办的征收水资源费之争,暂时胜负难料。

  伊川县节水办成立于1986年,当初成立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曾经是城市节水管理的主管部门。据其提供的资料,从该部门成立至今,为城市节水约1800万吨,相当于节约了一个年供140万吨的水厂。

  和其他城市一样,当时节水办隶属于当地建设局。后来政府部门机制改变,节水办划归为水利局的二级单位。据了解,目前我省尚有个别城市的节水办仍隶属原来的建设局,伊川县节水办就是其中之一。

  2002年5月29日,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川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里,已明确:全县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职能,由水利局统一管理,县政府原委托城建部门代管的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由水利局统管。

  这是将节水办划转到水利局的一个信号。

  半个月之后,在一次县政府会议中,正式明确提出,县节水办整体移交划转给水利局。

  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节水办最终仍隶属建设局,并将其原来的职能沿袭至今。

  “毋庸讳言,在城市发展的轨迹中,节水办仍然是一个难忘的城市建设符号。”水利局的一名负责人说。但他认为,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最终会回归到一个统一的轨道上。

  至于如何纠正目前水利局和节水办交叉行使征收水资源费职能的问题,5月11日下午,伊川县政府办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分管副县长不在,他对此不敢妄下结论,也无法提供协调此事的时间表。③3

  □文/图本报记者杨万东

  伊川县节水办和水利局同时向企业征收水资源费

  两家征收同一费用各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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