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晕车伸头呕吐 竟把自己“吐”出车(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5:02 重庆时报

  

晕车伸头呕吐 竟把自己“吐”出车(图)

  时报图形李娟制

  本报讯(记者时新)因为晕车,奉节县58岁的郑忠淑老人把头伸出车窗外呕吐,不料竟把自己从飞驰的客车上“吐”了出去,又被该车碾伤左腿。交警部门认定,乘客违反规

定把头伸出窗外,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尽管如此,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法院最终判令没尽到保护责任的车方赔了6万元。

  老人栽出车外全车不知情

  2005年4月3日,郑忠淑和儿子、媳妇在深圳龙岗总站买了车票,搭乘渝AQ1211号卧铺客车从深圳返回奉节。因为晕车,郑忠淑一路呕吐。

  4月5日3时50分许,车子行驶到离巫山县城两公里处时,停车加水。媳妇突然发现,婆婆郑忠淑不见了。于是,该车掉头寻找。开到巫山县仙女桥时终于找到郑忠淑,她正躺在路边,左腿受了伤。

  一问之下才知道,原来郑忠淑吐得厉害,不知不觉半个身子都探出窗子。一时重心不稳,竟栽出车外。还没来得及呼救,客车右后轮已从她左腿碾了过去。

  车主向波立即将郑忠淑送往巫山县中医院治疗,该院对其左小腿进行了截肢术。

  头伸出车窗外乘客负全责

  2005年4月15日,巫山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乘客郑忠淑将头手伸出车窗外,违反了相关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同年4月25日,有关部门评定郑忠淑的伤残程度为六级。

  郑忠淑一纸诉状,将车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根据运输合同车方赔6万

  2005年11月2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判令车方赔偿郑忠淑医疗费等损失62944元;医疗费审查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880元也由车方负担。

  但车方认为,乘客在本案中有重大过失,承运方不应承担责任,故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二审认为:双方既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方就有义务保障旅客安全。郑忠淑乘车途中受伤,承运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郑忠淑忽视自身应尽的安全义务,也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均违反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4月20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车方赔偿医疗费等6万元,其余损失由郑自行承担。鉴定费、其他诉讼费等共计8960元的费用车方承担7100元,其余由郑负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