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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辨明真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5:46 浙江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严文渊 记者 蒋 勇) “谢谢法官,我们家小贾一定会好好改造的!”日前,余姚市法院刑庭的吴旭峰法官接到了一个来自山东的电话。打来电话的是他承办的一起盗窃案的被告人贾某的父亲,当他知道自己女儿的年龄问题在法庭得到纠正,女儿被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后,激动地给法官打来了电话。

  今年4月1日,贾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以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依法提起公诉。虽

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承办此案的法官吴旭峰没有丝毫含糊,他在仔细阅读案卷后发现案件有个疑点:虽然户籍证明上载明贾某的出生年月为1986年1月6日,可在公安侦查阶段,在可以完全排除双方存在串供可能的情况下,贾某和她的家属都提出了贾某是未成年人的意见。吴法官进一步仔细查阅了对贾某所作的骨龄鉴定书,发现该鉴定根据CHN计分法推算贾某的骨龄为17.3周岁以上,并未真正地确定贾某的真实年龄。

  难道户籍证明登记有误?带着这个疑问,吴法官与贾某户籍所在地的山东省成武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并要求予以协助调查。4月24日,吴法官收到了成武县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证明户籍登记确实有误,贾某的真正出生年月为1988年9月27日,属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日前,在为被告人贾某指定了辩护人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贾某系未成年人,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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