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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视点]公立医院办公楼离奇化为私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06:0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当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医院的职工们听说医院的综合办公楼竟然是“私有财产”时,起初还以为是谁编造的一个笑话。但是,渐渐地他们笑不起来了:房主上门催讨房租,继而法院下达了限期搬迁令。原来,医院办公楼产权早在2003年就由院长转给了自己的老婆。

  前院长的前妻来收租金

  2005年5月,公立的木兰镇医院院长王光伟因病死亡。当年6月10日,他的前妻于华萍找到新任院长尹明杰,开门见山地说:“医院的这栋楼房产权是我的,有法院的判决。医院租我的房子,我是按合同来收租金的。”于华萍边说边拿出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产权证上的主人果真是于华萍,租赁合同上约定,于华萍以每月5000元的价格将房屋租赁给木兰镇医院,合同签订时间为2003年7月1日,代表医院签字的是前任院长王光伟。

  尹明杰如坠雾里:公家的房子怎么成了私人的,而房主又恰恰是前任院长的前任妻子?他立即向县卫生局作了汇报,但是局里也不知道这件事。

  夫妻打官司,财产公变私

  为了弄清原委,医院选派内科医生尚福新等3名职工代表负责调查。

  职工代表调查得知,医院的四层办公楼由“公”变“私”是由县法院2003年作出的一次民事调解确定的。此前,于华萍以木兰镇医院欠其本人借款本息合计115.8万元为由把医院告上法院。时任医院法人代表的王光伟与妻子于华萍在案中分别担当了被告和原告的角色。

  经法院调解,王光伟代表医院签字,同意将院办公楼、锅炉房及车库等一并作价90多万元偿还给于华萍,余款20多万元于年底之前偿还。

  大楼易主一路绿灯

  记者看到,在那份改变了医院办公楼所有者的调解书的附件“法庭审理笔录”上,被告方王光伟对法官的18个询问十分干脆地回答了18个“没有异议”,没有一个多余的字。就在这样“友好”的气氛中,木兰镇医院的办公楼换了主人。

  但是要让楼房彻底姓“于”,还必须经过几道关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系列复杂的手续,她几小时内全部搞掂:

  2003年6月5日,也就是法庭调解的当天,于华萍拿着一份《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单》到木兰镇政府,时任镇长魏成章在表上签字同意;于随后拿着这份申请去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又顺利地得到了一份《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凭借这份批复书,于华萍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楼房产权的变更手续。相关部门办理此事“效率”之高,令人惊诧。

  假离婚,真合作

  法院调解之后不到半个月,王光伟和于华萍秘密地办理了离婚手续,风平浪静地开始了“新生活”。尚福新等职工说:“离婚之后他们一直和以前一样在一起生活。现在看来,他们离婚完全是假的,纯粹就是为了把得到的财产合法化。”

  这对离婚后的夫妻旋即开始了新一轮“合作”:医院租用了已成于华萍财产的办公楼,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王光伟在院长任内,医院共向于华萍支付了9万元租金。

  医院根本不欠债

  看过法院的民事调解卷宗,职工代表们感到蹊跷:这些年,医院经营状况良好,怎么会欠下于华萍那么多债务?再者,王光伟于华萍夫妻都属工薪阶层,怎么会有那么多钱?

  职工们于是不断上访。2005年10月,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入驻木兰镇医院,围绕王光伟夫妻与医院之间的债务情况、法院审理程序等几个重点展开调查。

  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于华萍手持医院借据18张,共67万多元,借款项目是王光伟夫妻1998年为医院盖楼房垫付的工程款,以及王光伟在1995年至1998年承包医院期间增加的药品库存。

  黑龙江龙泰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木兰镇医院近年的财务往来状况进行清查,联合调查组据此作出调查结论:王光伟以假工时费票据套取单位资金30多万元,以收入不下账、少付多报等手段侵吞公款3.16万元,从单位借款23.8万元,而账面显示王光伟个人替木兰镇医院累计垫付资金40.7万元。两厢冲抵,王光伟尚欠医院16万多元。

  联合调查组成员、木兰县监察局审理室主任辛振河对记者说:“对于已经死去的王光伟,按照国家法律不再追究他的经济犯罪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很重要的:王光伟欠医院的钱而不是医院欠他的。于华萍手里的那些欠款凭据完全是建立在可能的经济犯罪和医院混乱的财务管理基础上的,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会轻易采信。”

  胡作非为,破绽百出

  调查组还发现木兰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破绽。

  其一,王光伟与于华萍身为夫妻,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在本案中可否分别作为原告和被告方代表?

  其二,按照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规定,县法院只能审理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是木兰县法院“破格”承接了这起借款加利息标的额115.8万元的案件,又“破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县法院受理是否违反审理级别管辖规定?

  其三,行政庭按照分工只能办理行政案件,为什么要介入这起民事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全部出庭审理,本案为什么是由办案人、行政庭庭长崔传喜一人全权操办?

  其四,联合调查组成员辛振河对记者说:“此案卷宗中有大量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的痕迹,最明显的一点,于华萍告医院的起诉状,竟是被告方法人代表王光伟给写的!”

  办公楼命运待决

  木兰县卫生局在听到镇医院楼房易主的消息后也感震惊。局党委副书记褚福峰对记者说:“这个结果是荒谬的,我们坚决不予认可。木兰镇医院办公楼现在依然挂在我们的固定资产账上,价值是80多万元。”

  在讨要租金遭到医院方面的断然拒绝后,于华萍再一次寻求到了法律的庇护。2005年8月,于华萍又以违约之由将镇医院告上法庭。11月24日,木兰县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镇医院给付拖欠于华萍的租金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90日内搬离房屋。2006年初,急不可待的于华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木兰县政府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法院重新复查此案。县法院请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于今年5月30日召开一次听证会。由于木兰县法院自己就是这桩官司的原始裁决机关,职工们对能否要回综合办公楼,“心里七上八下的。”尚福新说。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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